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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陳水扁自曝犯了內亂外患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01 10:29:25  


石之瑜:實際上,當陳某首次主張以“國家安全”遮掩貪腐時,海外早有論者指出,他是自暴給外患內亂罪的追訴,權衡之下,他不如接受貪瀆罪還比較輕。
  中評社香港6月1日電(作者 石之瑜)就陳水扁指“國務機要費”卷證解密涉及內亂外患,中國評論新聞網5/31由林淑玲在新聞分析中予以反駁,認為陳水扁“… 上綱到憲政爭議,干擾審判,對外再使用哀兵策略,控訴被馬英九追殺 … ”。林文批駁有理,然而要注意的是,文章只注意到機密與解密的問題,而沒有注意到陳某對馬英九的指控,剛好成為揭發陳某自己犯了內亂外患罪的證據。事關重大,已不再無聊,然而海外讀者對台灣的體制未必了解,且問題頗為專門,值得仔細說明。

  照陳某及其擁躉的主張,“大法官”釋字第267 號授予“總統”單獨核定應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特權,所以陳某既然指定為“國家機密”的檔案,馬英九不可解密,否則就是洩漏“國家機密”,要對進行內亂外患罪的訴訟。“大法官”當初懾於民進黨的統治去創造“國家機密”特權固然可恥,但是並沒有膽大妄為到把“憲法”的權力分配加以根本破壞的地步,“大法官”甚至在陳某當時無暇留意的釋文部分重申,“總統”指定“國家機密”必須在行政職權範圍內才可以。試問,“總統”的行政職權範圍是什麼?

  “憲法”以具體條文把“國防、外交”、兩岸等“國家安全”的行政權劃歸“行政院”,“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縱令“總統”不能逾越干預行政。“總統”可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以備諮詢,他決定的“國家安全”大爭方針不包含任何行政權,且“總統”所有根據“行政院”所為有關“國家安全”的決策,全都要“行政院長”與相關部會首長的副署。釋字 267 號賦予“總統”的“國家機密”權,只能是“總統”就“行政院”已經副署的“國家安全”施政,指定為“國家安全”機密。而且,“總統”指定“國家安全”機密檔案時的命令,由於仍屬於行政命令範疇,則依照“憲法”規定,“總統”發佈行政命令需由“行政院長”,加上“國防部、外交部、陸委會”之中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更重要的,應該有“法務部長的副署,斷無根據自己意思任意指定的道理。

  簡言之,“大法官”只賦予“總統”指定“國家安全”機密的特權,陳某已經行使,然而由於沒有相關部會之副署,所以他指定南線專案為機密,嚴格說是無效的。另一方面,“大法官”並沒有賦予“總統”“國家安全”的行政權,陳某卻也擴張解釋自己擁有。不論是“總統制”或“內閣制”,沒有任何“憲法”體制會容許任何“憲法”機關單獨、片面、無程序又無監督地進行機密的“國家安全”行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諒台灣的“大法官”尚不至於敢沈淪至此。

  陳某若指控馬英九是內亂外患嫌犯,就等於承認他自己任內曾經未經“行政院長”與相關部會首長的副署,就由私自他一人單獨、片面、無適當程序地利用“國家資源”,委託或接受境外人士從事在“國家安全”方面的資訊交換或佈建。陳某如此違反憲政程序,私通國外進行“國家安全”事宜安排的部分,根本就是教科書定義的典型外患罪;而他顛覆憲政程序,架空“行政院”,濫用機密特權,則是內亂罪。

  實際上,當陳某首次主張以“國家安全”遮掩貪腐時,海外早有論者指出,他是自曝給外患內亂罪的追訴,權衡之下,他不如接受貪瀆罪還比較輕。但是陳某慮不及此,台灣各界也不敢做如是想,但假如今天是他自己提出來,台灣的檢查單位就沒有理由坐視。


    相關專題: 中評社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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