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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新“監院”應優先處理陳聰明失職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5-30 08:09:00  


  中評社香港5月30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載社論說,“檢察總長”陳聰明又遭議論,有檢察官檢舉他曾干預高捷案。其實,陳聰明最受爭議的是對特別費案的處置,顯已不適任“檢察總長”的職務。

  陳聰明日前召集檢察長會議,決定對首長特別費案件從寬處理。檢察體系這項決定來得太遲,也極不公平,“檢察總長”可謂嚴重失職,已不適任;但由於“檢察總長”為特任並有任期保障,除由“監察院”彈劾外,別無處理途徑,故未來“監察委員”上任後應優先處理本案。

  近年來,檢察體系在政爭的背景中對偵辦諸多重大案件未能依法秉公處理,令社會非常失望,其中尤以在首長特別費案上所暴露的不公不義最為突出。倘若“監察院”決定有所處理,便不啻是對“檢察總長”所代表的檢察體系長期、眾多失職問題作一總檢討,以恢復社會對檢察官的信任感,並為未來司法改革時是否仍將檢察官繼續視為司法官之參考。

  檢察長會議決議謂:“特別費領據部分,只要主觀上沒有犯意、客觀上未施用詐術,因領據不用提供單據,檢方將不會逐筆清查,除非檢察官有證據證明顯然非因公支出,全數推定為因公支出。”

  社論指出,其實,多數首長主觀無犯意、客觀未施詐,這是檢察官偵查時早就得知的情形,至少台南地檢署在偵辦許添財案就已提出這樣的觀點;至於領據不用提供單據,並無逐筆追查的實益,更何待遲至今日始能認定?

  然而,南檢要求協調統一見解,北檢侯寬仁等拒絕,堅持起訴馬英九,檢察上級不管;特偵組在處理民進黨“正副總統”候選人謝長廷和蘇貞昌的案件中,又採用了什麼“罪疑惟輕”、“被告毋庸自證己罪”等接近南檢的觀點,輕放二人過關,檢察上級也不管;法院判無罪而同一批檢察官一再上訴,檢察上級還是不管。如今,新舊政府交接,檢察上級忽然大發慈悲,謂要從寬處理;這種畏懼權勢、投機觀望在先,沽名釣譽、混淆是非在後的情狀,令人不忍卒睹。

  檢察長會議又說,單據、發票部分,是否因公支出的標準包括:實際付款人、消費態樣、時間、地點、所換得的服務或商品有無顯然不合因公支出之情理者等等;至於首長本人或其家人日常生活支出,由檢察官依據經驗法則,以客觀上能否認定是因公而額外支出,且其花費是否符合社會常情來判定。然而,馬英九案中的余文,實際上確是承命因公支出,只是用大額發票代替原始小額發票;結果判處偽造文書,須入獄服刑,連法官都同情並指當初檢察官處理不當,致使法官無從判決緩刑。另一方面,謝長廷和蘇貞昌的幕僚人員同樣在發票方面出了毛病,卻以金額過小而均不予追訴。試問檢察長們能還余文一個公道嗎?

  社論說,“檢察總長”不能及時行使職權,負起責任,以求執法公平公正,這無疑是嚴重失職。因為,既然宣稱“檢察一體”,則任何一位“檢察官”就不能有特殊的見解,尤其不能以政治偏見來辦案,而讓任何一位“被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檢察總長”本應以自己的職位高度,審視全體執法的情況,調整偏差。做不到這一點,“檢察總長”就是失職。

  說到調整偏差,則“檢察總長”連特定檢察官明顯違法的行為,亦未進行事後行政和法律責任的追究,更難以自解。在馬案中,檢察官侯寬仁扭曲被告和證人筆錄,經審判法院確認後指為“實務上罕見”;這種行為,嚴重損害檢察官的公信力,“檢察總長”豈可坐視不理?未來的司法改革,恐又難免產生要檢察官除去司法官身分和特權的聲浪,這當然也要由“檢察總長”承擔責任。

  “檢察總長”陳聰明未在關鍵時機,善盡其應盡職守,非但扭曲了司法正義,而且一手製造了偌大的政治風暴,致使台灣付出了極為慘重的社會代價;倘若此時檢察長會議作成“從寬處理”的決議為是,則陳聰明往昔一再故意錯失或打消作成統一見解的時機即必然為非。新“監察院”不能放過此案,以昭來者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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