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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幹部受賄 律師稱“物價上漲”量刑應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4-06 12:13:30  


  中評社香港4月6日電/楊某原是重慶江北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東部新城、復盛地區拆遷賠償的負責人,不到一年就幫人在拆遷中謀取利益受賄6.5萬元。近日,楊在法院受審時,楊的辯護律師提出“近年物價漲了……”暗示分級量刑的金額是否也應“水漲船高”。

  用拆遷補償換“感謝費”

  據重慶時報報道,江北區檢察院指控,2006年底,楊某被江北區國土資源局調任爲江北東部新城、復盛地區拆遷賠償的負責人。
 
  去年初,復盛一臨時停車場面臨拆遷,但其臨時土地證已經到期,原本不屬于能獲得賠償的範圍。該停車場老板劉某通過關系,提出讓楊某“幫忙”。楊某把該停車場的臨時土地證改爲長期土地證,劉因此獲得了16萬餘元的拆遷賠償,楊某則得到“感謝費”3萬餘元。

  受賄有拆遷辦主任領路

  楊某還通過增多拆遷面積等方式爲行賄者謀取更多的補償,他共爲6名拆遷戶“行方便”。檢方的證據顯示,楊每次“交易”都是由原區拆遷辦主任李某(另處)作爲中間人介紹。

  去年1月~10月,楊某接受了拆遷戶的“孝敬”共6.5萬元。去年10月28日,區紀委在接到舉報後對楊某進行了調查,楊某坦白了一切,幷退還所有賄金。

  律師:物價上漲 標准也應變
 
  楊某當庭承認了控罪和所有證據。檢察官發表辯論意見時表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5萬元應獲有期徒刑5年以上,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鑒于楊某有自首情節,建議法院可以酌定從輕判處。

  而楊某的辯護律師提出,現行刑法制定于1997年,“現在的物價水平和當時的物價相比已經有很大的提高,量刑標准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相應地變化……”。“請律師只談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情況。”法官制止了他的闡述。 最後,法庭宣布將擇日進行宣判。

  鏈接:物價上漲,受賄量刑標准該不該變?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物價上漲等,法學界對受賄的量刑標准出現了一系列爭論。有人認爲犯罪受賄量刑標准是根據當年的經濟水平制定,顯然過低,以此標准定罪量刑過于苛刻,應與其危害程度、社會心理承受能力、當時經濟狀況相適應,而不能單純規定一個硬性的數額指標。也有法學專家提出,在法律條文當中明確地規定受賄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太過强調權錢交易性質,這一數額標准應當取消,而該由其行爲性質和造成後果嚴重性等作爲量刑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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