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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台商 陳明通:違規者回台補正採輕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3-05 14:15:45  


陳明通:過去違規的中國大陸台商回台補辦程序採輕罰。(中評社 鄒麗泳攝)
  中評社台北3月5日電(記者 鄒麗泳)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備受矚目的“中國大陸台商回台補辦許可辦法”(通稱大赦台商),“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在記者會表示,過去未經政府許可到大陸投資的一般類台商都在適用範圍內,完全沒有補正時間表,屬於常態化措施。為鼓勵台商回台補正,政府採取象徵性輕罰措施,而且補正資料不會成為“相關單位查稅之用”。

  陳明通指出,一般類台商違反規定者可回台補正,但是屬於禁止類的台商不在此限。舉凡投資二千萬美金以下,象徵性輕罰新台幣五萬元;投資二千萬到一億美金者,罰十萬元;投資超過一億美金的廠商,依照個案處理。依照過去懲處體系處罰很重,最高可達二千萬元,這次處罰非常輕微。

  有關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上限依舊維持40%不變。但是對大陸投資上限做彈性處理,也就是目前以“個別企業淨值計算”投資上限,改為以企業合併淨值或個別企業淨值,較高者計算投資上限。投資超限或瀕臨上限者也可以未來一年在臺灣新增投資來擴大基準。

  陳明通也說,企業稅負大幅減少,企業可選擇最有利方案,不會有雙重課稅問題。

  他進一步表示,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計算方式,就是要吸引台商回台投資,未來如果對台灣投資一百元,也可以相對對中國大陸投資四十元,這是“有回有去”的平衡概念,否則台商只有出去沒有回來,會讓台灣產業空洞化,這個動態平衡概念相信國人可以接受。

  詢及可能有多少台商回流投資並補正,陳明通說,他無法預估會有多少台商會在這波“輕罰”的利多行動中回台補正,因為,中國大陸台商可以隨時回來,這是常態性、沒有時間表的工作,與過去政府三次大赦台商意義完全不同,這次是台商補正輕罰措施,不是外界所謂的大赦,大赦須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須立法院修法通過,時間上緩不濟急,這次只涉及行政裁量權。

  另外,陳明通在記者會也說明,政府為吸海外台商,先試辦東南亞及美國矽谷台商回台投資興櫃市場(OTC),但中國不大陸台商暫時不在開放之列,主要是兩岸並非完全對等國家、有“國家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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