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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體系已初步形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2-27 12:26:07  


  中評社香港2月27日電/“過去的五年,是依法治國觀念深入人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突飛猛進的五年;是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民主法制建設日趨完善的五年;是人民法院從理論創新到制度創新,各項工作取得新進步的五年。各級人民法院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堅持以‘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指針,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以司法為民為宗旨,以基層建設為基礎,以法官隊伍為保證,以深化改革為動力,採取了大量有效措施,切實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準、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嚴格實施,有力地維護了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如是說。

  據法制日報報道,回首五年的人民法院工作,可以說亮點紛呈,碩果累累。我們欣喜地看到,經過多年的努力,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體系已經初步形成。

  審判和執行工作全面發展

  肖揚指出,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審判職能進一步強化,審判領域進一步拓展,審判品質和效率進一步提高。

  在刑事審判中,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確保社會安定有序。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國家法律,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又注意依法從寬處罰,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違法犯罪,推動全國治安形勢不斷好轉。

  在民事審判中,充分行使民事審判職能,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社會轉型期民事案件的特點,依法妥善審理各類民事案件,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依法審理好“三農”案件,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妥善化解就業、就學、就醫、住房、社會保障等涉訴糾紛,促進民生問題的解決。

  在行政審判中,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依法調整行政法律關係,受理案件範圍幾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領域,案件種類達到50多種。積極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通過指定管轄、提級管轄,優化司法環境,排除不當干擾,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依法辦理各類國家賠償案件,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在執行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五年來,多次組織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創新執行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執行工作長效機制,使有條件可以執行的案件及時得到執行;建立全國法院執行案件資訊管理系統,推進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建設,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初步形成了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辦的綜合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格局。

  同時,依法辦理各類國家賠償案件,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以人為本,採取多種救濟手段,推進國家賠償工作不斷向前發展。為統一司法標準,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司法解釋85件,發佈司法指導性檔180件。

  司法改革穩步推進

  肖揚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黨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在基本完成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定的39項改革任務的基礎上,制定《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內容,拓展改革領域,確定了50項改革任務,有力地促進和規範了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經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目前89項改革任務基本完成,從總體上形成了基本適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需要的審判體系,推進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

  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為了嚴格執行法律,準確懲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品質,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央的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在思想、制度、組織和物質裝備等方面做好充分準備的基礎上,順利實現了自2007年1月1日起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下放26年的歷史。

  改革和完善再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總結審判經驗,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民事訴訟法,使再審制度改革取得重大進步。按照法律規定,增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由原來的5種細化和擴大到13種,使申請再審的事由法定化、明細化,增強可操作性,確保符合法定理由的案件都能夠及時進入再審。

  改革和完善執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積極推動執行立法和執行制度改革。按照法律規定,延長申請執行的期間,建立財產報告和立即執行的制度,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可以立即採取強制措施。建立執行聯動威懾機制,採取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人的資訊等措施,形成社會監督合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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