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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選舉團制度如何產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2-02 09:05:23  


  中評社溫哥華2月1日電/ 2008年美國總統大選初選正在緊鑼密鼓地展開。但是,很多人不太了解的是,美國總統並不是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的,換句話說,老百姓投票選舉的不是總統,而是選舉人,隨後再由這些選舉人選出總統。決定大選勝負的也不是看候選人獲得的選民票數多少,而是看他得到的選舉團成員,也就是選舉人的票數有多少。那麼,什麼是選舉團呢?選舉團制度是如何產生的呢?它在美國大選中發揮什麼作用呢? 

  *選舉團制度的產生* 

  據VOA News報道,很多人以為,美國人在大選年到投票站去投票,是直接投總統候選人的票,這種概念是錯誤的。其實,投票選舉總統的不是選民,而是選舉人。全美共有五百三十八張選舉人票,候選人若贏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也就是二百七十九張選舉人票,就能當選為總統。 

  這個局面是和兩百多年前美國開國先父的構思分不開的。當時,不是每個美國人都能參與政治並參加投票,例如沒有財產的人、婦女以及黑人奴隸就不能參加投票。選舉團制度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的。美國的開國先父在如何選舉總統的問題上,最初面臨幾種方案,一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總統,二是由美國國會或者州議會投票選舉總統,三是由州長投票選舉總統,最後是通過選舉團選舉總統。開國先父選擇了最後一個方案。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希瑟 格肯說,開國先父擔心,除了少數上層人士以外,普通人,例如農民,一般都不知道全國總統候選人是誰。因此,他們希望建立一個選舉體制,讓那些博學多識的人代表普通人選舉總統。他說:“憲法制定者對選民自己選舉總統不是很信任。他們擔心,如果沒有中間組織從中調和,選民們可能會選出不恰當的總統人選,因此憲法制定者建立了一個體制,讓選舉團成員作為選民和總統之間的中間人,先由選民選出代表,然後再由這些代表選出總統。”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納特 佩爾西利也持類似的觀點。他指出,憲法制定者不希望總統完全由人民自己選出。他說:“美國各種政府機構都是建立在共和制或代表制民主政治的理念之上的,它讓選民選出代表,然後再由這些代表選出政府官員。選舉團制度就反映了這個理念,它在總統和老百姓之間設立了選舉團機構,他們認為選舉人是人民的精華,可以信賴他們代表百姓投票。” 

  美國建國初期,交通不是很發達,而且全國性的政治組織還沒有形成。開國先父擔心,由選民們直接投票選舉總統,會產生太多的候選人,從而使選票分散,而通過選舉團制度,要求候選人贏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可以選出全國都比較認同的總統人選。再者,規定每個州都有一個選舉人團,也可以使一些人口稀少的小州的民意得到充分表達。 

  *選舉人的產生* 

  在確定通過選舉團制度選舉總統之後,美國的開國先父又面臨如何產生選舉人的問題。他們決定把這個決定權交給州議會。因此,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各州按照本州議會所指定的方式選派若干選舉人,選舉人的人數和這個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人數相等。 

  納特 佩爾西利教授解釋說:“各州選舉人的數目按照這個州在國會參眾兩院代表的人數而定。每個州在參議院有兩名參議員,因此它就得到兩個名額的選舉人,每個州根據人口多少在眾議院還有一定數目的眾議員,因此又得到相應名額的選舉人。” 

  比方說,紐約州有二十九名眾議員,兩名參議員,因此它一共有三十一張選舉人票,誰贏了紐約州的普選,誰就得到紐約州的三十一張選舉人票,無論選舉結果多麼接近,贏得普選的候選人就贏得這個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再比如,阿拉斯加州有一名眾議員,兩名參議員,這個州一共有三張選舉人票。誰贏得這個州的普選,就得到三張選舉人票。 

  美國各州挑選選舉人的程式不一樣,一般由各政黨在州黨大會上提名選舉人,或者在各州黨中央會議上投票提名選舉人。通常情況下,那些對本黨忠心耿耿和貢獻突出的人會被選為選舉人,他們有可能是州政府官員,也有可能是政黨領導人,還有可能是和總統候選人有私交或者有政治關係的人。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參議員、眾議員以及在合眾國擔任有責任或有俸給職務的人,都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另外,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規定,參加過叛亂或其他犯罪活動的人將被免除選舉人的資格。 

  *選舉人選舉總統副總統* 

  在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的問題上,美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規定,選舉人在各自所在的州集會,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他們當中必須至少有一人不是選舉人所在州的居民。選舉人必須在兩張選票上分別寫明被選為總統和被選為副總統的人的姓名,而且必須把所有被選為總統和所有被選為副總統的人分別開列名單,寫明每個人所得的票數,並在名單上簽名作證,然後封印送到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要在參眾兩院全體議員的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獲得總統票數最多的候選人,如果所得票數超過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就當選為總統。 獲得副總統票數最多的候選人,如果所得票數超過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就當選為副總統。 

  有些聽眾朋友對20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也許記憶猶新。當年,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戈爾的全國普選票數領先於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布希,但是最後卻輸給了布希,因為戈爾的選舉人票沒有布希的多。雙方一度在佛羅裏達州有爭議的選票問題上打得難解難分,因為誰贏得這個州的普選,誰就得到這個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從而獲得整個大選的勝利。最後,他們對薄公堂才決出勝負,並產生本屆總統喬治 W 布希。這個案子說明,選舉人票才是決定誰能當選總統的關鍵因素。 

  *選舉人票重於百姓選票*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希瑟.格肯分析說:“贏得一個州的每一張選票和贏得這個州百分之五十一的選票,所得到的選舉人票數是一樣的。這意味著,雖然你得到一個大州很多選民的支援,但是如果你在全國範圍內沒有得到很多支援,那麼你可能會得到更多的普選票,但是得到較少的選舉人票。”納特.佩爾西利教授以2004年總統大選為例指出:“要贏得大選勝利就要得到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如果布希在2004年的總統大選中還像他在2000年總統大選那樣,在很多州以微弱的多數贏得普選票,但是在象加利福尼亞和紐約這樣的大州的普選中慘敗,他還是有可能因為贏得足夠的州和選舉人票而當選為下屆總統。” 

  *普選票決定選舉人票* 

  雖然總統大選的勝負由選舉人票的多少而定,但是這並不是說普選票,也就是選民個人的投票不重要 。南加利福尼亞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說:“個人投票非常重要,因為它將決定他所在的州最後是投共和黨的票,還是投民主黨的票。比方說,如果布希贏得加利福尼亞州的普選,他就得到加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同樣,如果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獲得加州的普選,那麼這個人也就獲得了加州所有的選舉人票。” 

  美國歷史上也出現過雖然普選票數少於對手卻當選為總統的例子。在1824年的總統大選中,約翰.亞當斯得到的普選票少於他的政治對手安德魯.傑克遜,但是由於傑克遜沒有獲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因此最後國會眾議員投票決定亞當斯為總統。根據美國憲法,如果通過選舉團不能產生總統,就要由國會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中投票選舉總統,不過候選人不得超過三位。如果通過選舉團不能產生副總統,則由參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當中,投票選舉副總統。 

  *選舉人遵從大多數選民意向* 

  美國2008年總統大選投票在11月4號舉行,12月15號,各州選舉人聚集在一起,根據大選投票結果,再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在這之後,選舉人票要呈交給參議院議長。2009年1月6號,美國國會開會,清點選舉人票,並公佈下屆總統。美國有些州規定,選舉人一定要投贏得普選的候選人的票,但是美國憲法或聯邦法律並沒有要求選舉人一定按照各自州大多數選民的意向投票。實際情況是,選舉人一般都遵照選民的意向投票。 

  希瑟.格肯教授說:“過去,選舉團在投票選舉他們認為最佳的總統人選方面有很大的獨立性。現在,選舉團幾乎完全是為了履行行政義務。例如,如果麻薩諸塞州投票選舉民主黨候選人克裏為總統,那麼,被選出代表這個州的選舉人就必須投票支援克裏。現在,美國幾乎各州都規定,要成為選舉人,就必須首先同意在選舉團最後投票中,投票支援所在州選民選出的候選人。” 

  羅約拉法學院教授理查德 哈森進一步指出:“美國大選出現過選舉團人不按照州的普選傾向投票的情況,這種人被稱為‘不守信的選舉人’。如果問題嚴重到足以改變選舉結果的程度,那麼國會可能會介入,並且不承認選舉人的投票。這種情況在美國大選中偶有發生,但是從來沒有達到影響選舉結果的程度。” 

  *改革選舉團制度的前景* 

  一些人士指出,選舉團制度是在美國建國初期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創立的,在進入21世紀的今天,仍然採用這個制度選舉總統,實在跟不上形勢。實際上,過去兩百年間,美國國會提出了幾百個議案,要求改革或取消選舉團制度。那麼,為什麼美國仍然保留選舉團制度呢?理查德.哈森教授分析說: 

  “第一個原因是,修改憲法非常困難。因為要改變憲法關於選舉團的規定,必須經過國會參眾兩院各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並且得到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第二個原因是,一些小州可能希望保留選舉團制度,因為這個制度賦予它們很多權力,而且有太多的人可以從這個制度中得到好處。” 

  伊麗莎白.加勒特教授認為,短期內修憲不可能實現。她說:“候選人如果獲得普選的勝利,一般來說也就獲得了選舉團的勝利。一般來說這不成問題。但是,從2000年的總統大選中,我們可以看出,有時贏得普選勝利,並不保證就一定能夠獲得選舉團的勝利。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人,包括我在內,認為非常有必要通過修憲改變選舉團制度。“但是,我認為這不會在短期內實現,因為對大多數人來說,它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而且上述情況也不經常發生,因此還沒有到需要全力以赴修憲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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