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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是造假的!真調會詳細說明(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31 17:12:28  


真調會報告指出,彈道重建、槍擊熱區及彈殼位置相互矛盾,顯示槍擊案是假的。
  中評社台北1月31日電(記者 倪鴻祥)台灣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會今天針對發生在04年3月19日的陳水扁、呂秀蓮被槍擊案,發布最終結論報告,結果指向319槍擊案是“造假”的。
  
  以下是“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所發布的新聞稿主要內容:  

  發稿日期:2008年1月31日(星期四)

  總結報告、319科學啟示錄及319遊行現場3D動畫

  府院抵制調查 違法檻權 破壞法治

  2006年5月22日真調會再次成立,召委王清峰說,有時碰到朋友,會問:“現在在忙些什麼?”王清峰回答:“319啊。”好多人驚訝的說,“還在查?人家“總統”都快做完了,再說,查得出來嗎?”似乎反應了大家的無奈與無力,與當初要真相的激情,天差地別。
  
  2005年3月、8月政府公布319的真相,但多數人不以為然,外國媒體嘲諷“坊間廉價小說情節”。作為真調會的一員,多麼希望調查順利,真相大白,從此了卻此事。但結果是政府全面抵制調查,不提供檔案物證資料,不回答問題,不接受約詢,還假藉第325、585號解釋作包裝,要求真調會提出“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才配合調查,相關公務員也為五斗米折腰,一致附和。即使第633號解釋確認真調會的組織及調查權限,合法合憲,但府院仍惡意歪曲第325、585號解釋及第633號,堅持除非是參考文件,否則真調會仍須提出“立法院”院會決議始得調查,繼續抵制到底。民間則噤若寒蟬,恐得罪當道。

  雖然真調會無刑事調查權,處境也很艱困,但真調會藉檢視卷證資料、約詢民間人士、科學實驗及勘查重建現場等,依法每3個月製作調查報告,一年8個月來共提出6冊,今天任期屆滿,提出總結報告,同時將有關科學鑑識部分作成319科學啟示錄或可供各界參考,或教學教材。真調會為保存遊行現場也製作的3D動畫,以供後人檢視。雖然319真相尚難大白,但真調會至少發現,政府公布的真相與他所提出證據不合、以槍擊事件唬弄人民操弄選舉。至於維安工作亂無章法、在沒有直接證據下,以陳義雄家屬作墊背,認定陳義雄一人一槍二彈,刺殺“總統”,誤傷副“總統”,畏罪自殺,對已死亡,無法替自已辯護的陳義雄,史無前例的認定實質觸犯殺人未遂等罪,畏罪自殺,侵犯人權,更不在話下。

  一槍二彈有疑問
  
  刑事局的證物鑑定報告確認扣案鉛彈頭與銅彈頭未發現有足資相互比對之特徵紋痕,無法研判是否由同一槍枝所擊發。李昌鈺博士鑑定報告,認為二顆彈頭的材質不同,很難確認是否由同一支槍管所射擊出。依槍彈鑑識文獻,判斷二顆彈頭是否由同一枝槍管所擊發,平面至少要有連續8條以上的紋痕相符,但刑事局公布的照片顯示並無連續8條以上的紋線相符,無法判斷二顆彈頭是由同一枝槍管所擊發。扣案二顆彈殼外徑為8.9及9.1mm,但唐守義製造的槍管彈室內徑只有9mm 。9.1mm的彈殼無法裝入9mm的彈室,也無法證明二顆彈殼是由同一枝槍管所擊出。

  扣案子彈非唐守義製造

  扣案的鉛彈頭是用車床製作,有環狀紋痕;唐守義製造的鉛彈頭,則是用模具製作,表面平滑,二者製造方法不同。扣案銅彈頭尺寸、工具痕跡與唐守義製造者亦不同,彈底剪痕亦與扣案唐守義鉗具剪痕不符。依據刑事局現場彈頭(殼)與唐守義集團製造子彈之比鑑報告(如下圖)顯示,專案小組顯然也早已知道二者不合,卻硬拗成二者相符,有行使偽造文書,欺瞞人民之嫌。至於唐守義承認是他所製造,為什麼?根據一份臺南地檢署給“內政部”警政署的公文顯示,319專案小組以不提報唐守義等6人為流氓換取口供。

  彈道重建、槍擊熱區及彈殼位置相互矛盾
  
  土製槍枝子彈出槍口後彈頭會翻轉,撞擊玻璃產生的偏折方向與角度非常不穩定且無法預期,以用於制式槍彈的雷射光束重建不當。專案小組稱槍擊彈道係與吉普車右側夾角約54度之方向,由前往後射擊。真調會實測僅約35度。加大射擊角度疑為遷就彈殼位置。槍擊入射角誤差,李昌鈺博士鑑定報告稱至少正負15度,但刑事局說約正負15度,惟其研判均失據。專案小組又稱彈道重建的射擊垂直偏折方向係由吉普車之前往後方下傾4度,但並未經驗證,與文獻也不合。再者,自動退殼的槍枝,彈殼掉落位置通常在射手的右側、右後方或後方。專案小組根據民眾的證詞,推論“總統”座車於行經金華路3段16號前遭受槍擊,但彈殼發現位置在14號,顯不合常理。又319“總統”遊行車行方向是由南往北走,14號在南,若有車輛輾過,彈殼應往前滾落到16號之後才合理。現場若射擊兩槍,因角度不同,彈殼拋出的方向必不相同,兩顆彈殼的位置應有相當的距離,但扣案兩顆彈殼出現在14號且位置相近,相當不合理。扣案彈殼若非事後丟棄,即與本件槍擊事件無關。 
  
  陳義雄非意外落水亦非自殺,有他殺相當時間後棄屍水域之嫌
  
  陳義雄在2004年3月28日下午約5時騎機車離家,原擬參加在榮勝餐廳舉行的晚宴。但隔日上午11時被發現陳屍安平港水域之蚵架及竹筏下。屍體被發現時,臉部朝下,背部朝上,但臉部、 胸部都無屍斑,但依驗屍報告所載及石台平法醫師之證詞,屍斑是出現在背部,可見陳義雄是死亡8-12小時,屍斑已固定,無法移轉到臉部、胸部後,才被丟入水中。又陳義雄的屍體呈現重度僵直,則至少已死亡12-16小時。石台平法醫師在檢方證稱:“他的雙手有輕微皺皮及漂白的現象,研判落水時間約4-6小時,…。”若以陳義雄屍體被發現的2004年3月29日上午11時為準,依石法醫之判斷,則陳義雄屍體落水的時間,應在29日上午5-7時之間。但因落水後,屍斑並未轉移,則落水前已死亡8-12小時,又呈重度屍僵,故推斷陳義雄死亡時間,在2004年3月28日晚間7-11時之間。陳義雄手上套著重1公斤的蚵團,上半身罩著重約5.7公斤的手拋網,兇手顯有使屍體沉落在水底之意圖。專案小組對於屍體照片所示之異狀,例如:套在陳義雄手上的繩子、胸前異物,屍斑、屍僵及身上被漁網緊綁,屍體的姿勢,當地的水文潮流等,均未詳查,即認定陳義雄畏罪跳安平港自殺,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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