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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撞車、拒警方檢查 香港電台高層被控兩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16 09:01:51  


去年10月19日,張文新涉嫌醉駕撞車後,臉部受傷送院。
  中評社香港1月16日電/香港電台助理廣播處長張文新,去年十月因車禍即場“吹波波”,揭發醉酒駕駛被捕,惟其後卻拒與警方合作,不肯提供血液作酒精測試,於昨日返回警署報到時,被警方落案控以沒有提供血液樣本測試及車牌不符合法例兩項罪名,將於下周五在沙田法庭提堂。

  星島日報報道,涉嫌醉酒駕駛被捕的助理廣播處長張文新,昨被落案控以兩項罪名,張文新昨晚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已預咗會被檢控,希望件事能夠盡快解決,自己會在提堂當日親身出庭面對事件,家人及太太亦已有心理準備。”

  警方稱,張文新被控的兩項罪名,身為司機在遇事後沒有提供血液樣本測試,以及身為車主車牌不符合法例規定,案件會安排在本月二十五日(下周五),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據悉,張文新在事發當日,曾即場接受警員以手提機(細機)作“吹波波”酒精呼氣測試,顯示體內酒精含量達到九十一度,即高出法例規定六十九度,按一般程序,張被帶署要再“吹大機”測驗體內酒精含量,然後以“大機”數據作準則。

  但由於張當日受傷,須送院治療,故法例要求司機未能作呼氣測試時,需要提供血液或尿液進行測驗體內酒精含量,惟身為政府高官的張文新,卻對警方根據法例要求提供其血液測試時拒絕合作。

  警方亦在調查車禍時,揭發張所駕駛的房車,前後車牌未符合法例,故在昨日一併檢控身為車主的張文新。

  張在昨晚被問及遭檢控的兩項罪名時,卻以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肯回應有關事件。

  根據現行醉酒駕駛法例規定,駕駛者如拒絕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化驗,刑罰與酒後駕駛相同,同樣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入獄三年,並須扣十分。

  法例亦規定,車輛前後所展示的登記號碼英文字母及數字,須符合法例大小及距離。若違反規定,可被判罰款二千元。

  張文新涉醉駕事件發生於去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張駕車返回大圍富健街瑞峰花園寓所時,房車在屋苑對開失事撞及山邊,張嘴角流血受傷,事後曾要求救援人員“畀面”讓他離開,警員即場替其“吹波波”,揭發他體內酒精含量高達九十一度,比法例規定的二十二度高出三倍多,而被警方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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