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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檢察機關還不願對特別費案統一見解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31 11:46:47  


  中評社香港12月31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登社論說,高等法院這次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二審判決,將首長特別費制度解析得更為簡潔清楚,很有整體法制設計的思考價值。 

  高院判決認定,領據特別費具有實質補貼性質,在現行法制上,與“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公務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地方民意代表事務補助費”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至少四項雙軌報支制度一樣,採取相同方式核銷,首長提出領據會計人員即應發給,且容許領據特別費直接匯入私人帳戶,無庸設簿記帳,一旦具領即完成核銷,並視為因公支出完畢,不多退也不少補,也不過問後續款項實際用途。因為領據特別費一旦存入首長帳戶,即已無法與帳戶其他帳項析離觀察。這點其實與以現金領取的情形一樣,首長一旦領走現金,即已無法分辨金錢去向,法制上說不要求設帳管理,就不能因為是領取金錢還是匯入帳戶而區別是否還要追究後續的用途。 

  社論認為,判決書說得好,領據特別費制度設計本旨就是如此,許多單位首長及會計人員依此本旨行事,“無所謂歷史共業或制度陷阱可言”。如有剩餘不予退還,僅屬首長應否承擔道德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範疇,與“刑事責任”無關。 

  也許有人會問,倘使有人檢附證據舉發首長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並未使用於公務,難道不該追究刑事責任?真的符合社會公義嗎?此種提問的背後,就是以模糊的道德意識追究刑事責任,而為高院判決所不取,這點正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社論認為,觀察法制設計的本身,領據特別費以領據核銷,並不要求設簿記帳;法制設計如此,事後退還剩餘款項恐也無處可退,不只首長如此,其他四例之中的休假公務員、出差公務員、民意代表以及村里長都是一樣。如此設計是因為制度假設有些公務支出根本無法以單據報帳,而且公職人員可因其職位不同而有不同的支出常態需要,可以預估一定的範圍,一旦規定了金額,就不須事後報帳,因為制度假設是不會有所賸餘。而且因為並不要求設簿記帳,也就不可能“有證據顯示首長並無任何因公使用”的情況發生,此在以現金領款的首長,尤其明顯。會有這樣的問題,其實是基於道德假設而為提問,是先“假設有罪”再來回答該不該判罪。若是不能參透此點,恐怕根本就過不了推定無罪原則的法治測驗! 

  高等法院的判決,係以含蓄的方式提醒台灣人:刑事責任與道德責任的不同,就在於刑事責任不能推定有罪,而道德責任往往就是誅心之論。若是不能加以區別,社會失之以泛道德主義而非證據認定犯罪,此為法治“國家”所不容,高院的判決如果值得擊節稱讚,道理在此。 

  高院判決喚醒台灣人之處,更在此項制度本意如此,根本不可能憑之追究犯罪,也就不可能淪為“歷史共業”、“制度陷阱”,否則仍不能脫離某種 道德論述,而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幫凶!如果真的覺得制度設計有違道德要求,也該回頭檢討制度有無錯誤,也就是不同的公職人員,是否必然都有職務上的支出難 憑單據帳報銷,而且可以預設某種合理的額度範圍?而不是置既有的法制設計不問,僅憑空泛的道德意識追究公職人員的刑事責任。 

  社論認為,特別費案件弄得全台首長乃至公職人員惶惶不安,按下背後有無個別檢察人員懷有政治思維辦案的情形不論,正是陷入一種以泛道德論述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境,讓台灣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內,付出了重大的社會代價。現在高等法院的判決,指出了問題所在,不妨以之為醍醐灌頂的契機,也是對遠離政治業障與道德思維陷阱的一種解脫。 

  準此而論,從“法務部”、“檢察總長”、特偵組、高檢署等以降的檢察機關,難道還不該根據高等法院此項法治意識清明的判決,統一見解,跳出迷障,停止相關案件的上訴及追訴偵查了嗎?如果真要從事特別費法制設計的檢討,難道不該以法律明訂合乎政治道德要求的制度,再憑以追究刑事責任嗎?不此之圖,肩負刑事政策責任的法務部,與檢察一體指揮責任的檢察總長,就真的很難免於外界有“不作為的政治打手”的聯想,傷害整體檢察信用的評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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