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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靠礦難獲取腐敗線索 代價太大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22 09:20:52  


  中評社香港12月22日電/12月20日,中紀委召開新聞發佈會,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在會上指出,造成105人死亡的洪洞礦難,53人原本有望生還,並質問:該礦從2005年施工到2006年開採,有關部門到底知道不知道?
  
  新京報今日刊載社論表示,事實上,有關部門不是不知道,而是被利益遮住了眼睛。此次礦難,涉嫌失職瀆職的公職人員被立案偵查的已有11人。據新華社12月21日消息,涉案的11位公職人員基本上都存在收受礦方賄賂等腐敗問題。在此前提下,安監等職守人員,要麼長期縱容煤礦違法生產,要麼不認真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即使發現,也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處理。
  
  這就牽涉到一個社會治理的基本命題:為什麼如此多的監管人員那麼容易就被收買,從而放棄職守?在礦難的背後,往往有著“黑金”在那兒上下其手,甚至“一手遮天”,將監管層的監管機制一一捅破。誠如李毅中一再提到的:重特大事故的背後,往往存在著失職瀆職的違法違紀行為和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
  
  事實證明,很多安全漏洞,只要稍有責任心,都會被發現。但是,發現問題容易,被黑金蒙住眼睛和心靈也容易,甚至在一些地方後者更容易。於是,很多小問題日積月累,成了大問題。這樣,似乎成了礦難治理的一個宿命:總是要等到礦難發生,安全問題、幹部瀆職等問題才會被發現,就像農民種稻,總是要等到稻子“自然成熟”,才能來一次集中收割。這一次,又是過去無數同類案件的簡單重複:一百多條生命,才換來一個腐敗線索。發現腐敗的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社論指出,更嚴峻的問題還在於:煤礦中的黑色金錢,不僅有可能滲透到平時安全監管中的各個角落,而且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發生以後,仍然存在黑金運作、替相關瀆職人員“擺平”的可能。就在前些天,一個礦難的後續事件令人震驚:兩年前的黑龍江省七台河東風煤礦“一二•七”礦難,共造成死亡171人。國務院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令李毅中感到震驚和意外的是,按照國務院批准的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共有11名責任人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兩年過去,卻沒有一人得到應有的處理。七台河市方面稱,是在落實有關問題時存在重視不夠的問題,公檢法等部門協調上出現了一些問題,工作不是太主動。然而,問題僅僅是“重視不夠”、“不夠主動”可以解釋的嗎?
  
  社論認為,礦難頻發,一方面跟現行法律的懲罰不力有關。《刑法》對造成死傷幾十上百人甚至更嚴重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以及因瞞報、遲報導致死亡人數擴大等受到的懲罰,甚至可能比交通肇事逃逸所受到的懲罰還輕得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另有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涉及一個更為根本性的問題,即“基層治理”問題。在談及重大事故責任人追究不到位的問題,李毅中說,這不僅需要黨政系統內部監督機制,也需要接受人民群眾和媒體的監督,還要接受人大監督。而如何實現群眾監督、媒體監督和人大監督,亦是擺在全社會面前的艱巨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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