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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鏡率太高?李毅中:我最好能銷聲匿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21 08:39:41  


 
  《解釋》歸納、概括了10類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30種具體表現形式;擴大了責任主體追究的覆蓋面,基本涵蓋了從黨組織到行政機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非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仲介組織等可能在安全生產領域發生違紀行為的各類主體。 

  李毅中表示,《解釋》與之前頒布的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相輔相成,與國務院《關於特大責任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與《刑法》修正案(六)以及高法、高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符合我國國情的包括黨紀、政紀、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理在內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法制系統。 

  但是,“安全事故並不是因為沒有規定才發生,現在的規定並不少。”幹以勝說,要預防安全生產事故,將安全生產事故降到最低限度,關鍵是要認真執行這些規定,要嚴肅執紀。 

  “責任人得不到追究,那就很難體現紀律的嚴肅性,很難達到制定這些規定的目的。”幹以勝說。 

  責任落實該誰管 

  2006年,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司法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通知,決定對2003年10月以來已經結案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細緻的檢查。 

  “總的來說還不錯,但局部、少數地方確實有問題。”李毅中說,有的給了黨紀政紀處分,但根本沒落實,或者改輕了,或者宣佈了但不進檔案。在追究刑事責任方面,表現為該判實刑的判了虛刑,該重判的輕判了,“甚至還有包庇行為”。 

  為此,今年10月又建立了由監察部牽頭、六部門參加的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機制。在第一次聯席會議上,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表示,要細化生產安全事故的刑事責任追究、黨紀政紀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相互銜接的制度,避免責任追究過程中出現空白或脫節,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堅決把責任追究落到實處。 

  在七台河,李毅中說:“我是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力、有責任問一問事故責任追究的情況。” 

  但在昨天的發佈會上,李毅中坦承,在事故調查組解散後,案件移交到司法機關,自己是無權過問案件的處理情況的。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後,監督的主體就成了各級人大,而人大如何監督,需要“進一步討論”。 

  幹以勝對此表示同意,“司法機關是否依法辦案,人大是有權監督的。”對紀檢監察機關參與調查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在案件移送司法部門後,如何跟蹤協調,使責任追究落到實處,“這方面的機制還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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