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8日電/台“中選會主委”張政雄今天表示,地方選務機關如果違反“中選會”一階段投票的決定,可能會觸犯刑法153條的妨害秩序罪。不過法律學者表示,基層目前對選務的發言都屬於討論溝通,還難適用刑法規定。是否有違法的事實也是由司法機關認定,不是張“主委”說了就算。
中廣新聞引述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復甸表示,法律雖然明定下級公務員必須服從上級的命令,但是同樣也保留針對疑義,向上級反映的空間。李復甸認為,目前基層對於選務工作的發言,還不能算是抗命,而是一種意見溝通,硬要引用刑法條文,還太過牽強。
李復甸強調,張政雄也許有權利做這樣的描述或指摘,但是實際的狀況,還要看司法機關在法律實務上的認定。
李復甸表示,張政雄的發言還是不脫放話的動作,“中央”與地方為了選務的順利進行,應該善盡溝通,不是又再透過媒體公開放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