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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紀檢全面垂直領導體制破解監督乏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17 17:08:34  


  中評社香港12月17日電/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最新一期刊登署名朱春林的文章,分析了中國現行紀檢領導體制下,各級紀檢組織所發揮的監督作用的有限性。同時指出,只有實現各級紀委全面垂直領導,建立強有力的紀檢組織,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監督乏力的現狀。

  文章介紹說,現行紀檢領導體制主要包含著兩種領導模式:一部分是主要的,普遍實行的雙重領導模式,即“塊”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下各級紀委,接受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的雙重領導;另一部分是次要的,剛剛在局部地區和有限層面上推行的垂直領導模式,即“條”上的,它是2004年以來中央紀委和各省區市紀委對派駐機構實行全面統一管理。從在紀檢組織內實行的覆蓋面和影響力上看,雙重領導模式佔有主導地位,而垂直領導模式由於尚處於探索階段等原因,其影響力遠不及雙重領導模式。因此,中國紀檢體制就其根本屬性而言是雙重領導體制。

  文章說,中國改革開放已經進行了20多年,(中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所呈現出的特點和規律與計劃經濟時代已大不相同,主要是行政權力的高度集中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交換的普遍要求相碰撞,導致權力尋租行為大量滋生和蔓延。要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需要大力轉變黨的執政方式和政府職能,合理分解公共權力,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對權力運行的有效監督機制,以權力制約權力。但在雙重領導體制下,各級紀檢組織所發揮的監督作用是有限的,主要表現在:

  一是對同級黨委及其主要領導幹部無法實施有效監督。黨章和其它黨內法規賦予了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職責。但在雙重領導體制下,各級紀委實際上以橫向的同級黨委領導為主,主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人權、財權、事權等都主要掌握在同級黨委和政府手中,對於同級黨委及其主要領導幹部基本處於不能監督、不敢監督、不準監督的尷尬境地。對這種組織監督無力的狀況,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曾經打過一個形象的比喻,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對他而言,如同是“牛欄關貓,進出自由”。原山東省泰安市市委書記胡建學更是露骨地說:官做到我這一級,就沒有什麼監督的了。這也是為什麼那麼多高官落馬,主要不是同級紀委揭露出來的主要原因。

  二是對其他黨員幹部能否實施有效監督,主要取決於同級黨委主要領導的態度。按照幹部層級管理的原則,各級紀委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主要是同級黨委選拔任命的黨員幹部。事實上,由於種種原因,這些黨員幹部和上級黨委領導之間一般都建立了比較密切的工作關系。而在雙重領導體制下,紀檢組織查辦這些黨員幹部違法案件又都必須取得同級黨委的同意。因此,實踐中,這類案件要不要查,查到什麼程度,對違法的黨員幹部該給予怎樣的處理,主要不是取決於紀委的意見,而是同級黨委主要領導的態度。一般來講,當紀委的意見與同級黨委主要領導的態度相左時,紀委難以堅持自己的意見。這無疑助長了一些違紀違法人員想方設法尋求保護,逃避黨紀國法的制裁。由於一些不正之風的幹擾,紀檢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時,常常處於無可奈何的境地。據一份權威報告統計,在有資料可查的36起高官違紀違法案件中,有29件是被牽連發現的,比例高達80.6%。事實上,這些高官在案發前,都曾經被舉報過,有的反映還比較集中。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些舉報要麼是所謂的查無實據,要麼是石沉大海。有的舉報人和揭露者甚至為此負出了沉重的代價。反思這些教訓,不難看到領導體制因素是制約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進行的重要因素。

  文章指出,實踐証明,只有從改革領導體制入手,實現各級紀委全面垂直領導,建立強有力的紀檢組織,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監督乏力的現狀。這既是反腐敗鬥爭的客觀需要,更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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