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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究責草案 台灣法界反彈:違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04 09:14:44  


  中評社香港12月4日電/民進黨“立委”提“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主張刑事被告應排除追訴時效,若被告死亡應由親屬續行訴訟。台灣法界人士認為,若特別立法將本已結束案件復活,不符法理,且刑事責任為個人責任,無法擴及他人,推動上將違反法治“國”基本理念,也有違“憲”之虞。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由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等三十四人提出,主張對“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統治者違法以公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犯罪行為,應採取一般法律觀點來追究刑事、民事、行政及其他法律責任。

  中央社報道,考量二二八事件距今已逾五十年,追究對象是當時國民黨政府的“統治階層”對人民的犯罪行為,現行刑事法律有追訴權的消滅時效規定,草案說明中引用刑事法學者陳志龍觀點指出,關於前述犯罪行為無法追究的問題,應認為是“統治權”存在時,事實上無法追溯,則時效尚未開始起算。

  草案並引述陳志龍建議,最好是仿德國法,對謀殺、種族屠殺犯罪行為的追訴,應本於“生命權維護”觀點,排除刑法總則追訴權適用,因此,明文排除相關法律的時效規定。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若有被告死亡,檢察官應作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法官則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草案指出,為避免本法所為的刑事責任追究因被告死亡而無法進行,應排除相關法令的適用。

  根據草案,若被告死亡,無法進行訴訟上的權利,如聽審權、辯護權、到場權、聲請調查權、對質權、詰問權及救濟權,也無法履行訴訟上的義務,如忍受、到場及對質等義務,有必要由被告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訴訟並代行訴訟法的權利與義務。

  不過,陳志龍3日接受訪問時表示,從未看過草案內容,草案也與他無關,並未被告知觀點被引用,且也有所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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