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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學者:陳水扁狂人狂語 先防他緊急命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27 12:11:43  


  中評社香港11月27日電/台灣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教授楊泰順今天在聯合報發表文章說,為了對抗地方政府堅持兩階段的投票程序,陳水扁表示將“慎重思考”實施戒嚴。此言一出,各界無不譁然,多數認為陳水扁只是“狂人狂語”,敢說而不能做。

  客觀情勢下,陳水扁或許懾於內外壓力不敢戒嚴,但就法論法,台灣當前的憲政體制的確賦予了“總統”極大的空間,可以“隨心所欲”的宣布戒嚴。諷刺的是,這個超大空間,正是九一年國民黨挾著壓倒性的多數,在“國大”第一次修憲時所創造出來的。今天痛斥陳水扁,當年又何必種這個因?

  宣布戒嚴將凍結法律程序與人權保障,對人民生活產生極大的影響,是故民主國家對其宣布均以嚴格的程序加以限制。甚至,如果沒有客觀情勢的需求,法院仍然可以拒絕適用戒嚴令。二戰後期,曾有兩位平民因夏威夷實施戒嚴,而在犯案後遭到軍法審判,美國法院則以當時日軍已無進犯能力,一般法院已可正常運作,平民自不應受到軍法審判,等於間接宣布戒嚴因客觀情勢改變而失效。

  台灣“憲法”第三十九條賦予“總統”有宣布戒嚴之權,但其宣布卻必須以“憲法”第四十三條或增修條文第二條的緊急命令的發佈為基礎。因為,若非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戒嚴便無合理性。九二一大地震時,李登輝曾宣布災區為緊急狀態,但因事態並未失控,故未進一步宣布戒嚴。如果未有緊急命令宣布卻逕行戒嚴,便無異引軍人干政等同毀憲。是故,緊急狀態的存在與否,對“總統”宣布戒嚴的限制,其實遠大於“行政院院會”的議決或“立法院”的追認。

  然而,如果仔細檢視“憲法”本文第四十三條與增修條文第二條的差異,認同民主憲政的朋友恐怕都會背脊涼一半。因為第四十三條明言,“總統”只有在“國家”“遇有”災害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才得於“立院”“休會期間”,發佈緊急命令。但當年國民黨控制的“國大”卻在第一次修憲時,將此條文改為:“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甚至就算“立院”開會期間也可以發佈緊急命令。“遇有”乃客觀的事實,“為避免”則為決策者的主觀判斷;而“休會期間”更是對“總統”直接而明確的限制,拿掉這項限制等於給了“總統”隨時宣布緊急命令,進而發動戒嚴的尚方寶劍。

  依增修條文,陳水扁若說現今“中央”與地方的爭議,可能會破壞“國家”社會的安定,“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他請求“行政院會”議決,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戒嚴)…。法理上,誰說“總統”無權?“立法院”雖必須在十日內追認否則該命令無效,但十日後生米已成熟飯,這個追認又有多大的牽制力?

  有些法律學者表示,戒嚴法明定,“總統”只有在內亂外患的前提下才能宣布戒嚴。但台灣“憲法”將戒嚴令與緊急命令並列,目的只在凸出內亂外患的緊急性,並非表示“總統”不得藉由緊急狀態而宣布戒嚴,因為軍事管制當然也是“必要之處置”的手段之一。是故,緊急狀態的寬鬆限制,便等於開啟了宣布戒嚴的方便之門。

  陳水扁說,“有人建議”他宣布戒嚴,這個“有人”究竟是誰,陳水扁必須公布以便交由歷史裁判;同樣的,當年強力通過擴權修憲的國民黨,今天也必須為先前所種的因向人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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