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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軍事專家:國富必須强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19 11:52:16  


 
  確立以義務爲核心的國防觀念 

  我國憲法和國防法都明確規定,保衛國家安全,支持國防建設,是每個公民和組織應盡的義務。據此,我國的主流國防觀念應該以“義務”爲核心。這個義務是法定義務,有兩個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無償或不對等補償性。這是每個公民應有的國防觀念,需要不斷强調、完善、鞏固。 

  改革開放前,我國主流國防觀念的核心是自願,即國防觀念是建立在自覺自願無償付出的基礎之上。支撑這一觀念的是人們的思想覺悟。這一觀念一直延續到上世紀70年代末。無論服兵役還是擁軍,都不被認爲是盡義務,而是覺悟高的表現。 

  改革開放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以自願爲核心的國防觀念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雖然“一人當兵,全家光榮”的口號依然響亮,擁軍模範依然被視爲道德楷模,但以利益爲核心的國防觀念已現雛形,幷在一定範圍、一定程度上成爲實際上的主導觀念。這種國防觀念講究“等價交換”。如部隊演習征用地方物資、占用民用土地,往往被要求以市價賠償,“訓不起、用不起”的問題不時困擾部隊;以各種方式逃避兵役,花錢雇人替自己參加民兵預備役訓練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應該說,上述兩種國防觀念都不適應我國當前的國情。以自願爲核心的國防觀念,只能在部分先進分子中長期存在,要求全社會都具備同樣的思想覺悟水平是不可能的。而後者以利益爲核心的國防觀念,違背了國防公共事務的本質屬性,在任何國家都不會被作爲主流觀念。因爲參軍和支持國防建設不是市場行爲,不能要求等價的經濟補償,更不能達不到要價就拒絕履行國防義務和責任。 

  因此,爲使國防和軍隊建設更深地融入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當中,非常有必要在我國確立以義務爲核心的國防觀念,既所有的中國公民、法人,包括私人企業、在華注册的外資企業,不管是否自願,都有參加或支持國防建設的法定義務,包括服兵役,參加軍事訓練,建立民兵組織幷完成訓練任務,根據國防需要提供人力、物資、裝備、場地,在有關設施、裝備中貫徹國防要求等。當然,國家和軍隊也要考慮公民和企業的承受能力,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提高融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國防是國家防務,國防建設貫徹的是國家意志,法律則是國家意志的集中體現。因而,在如何提高融入度的問題上,關鍵是要有相應的法律來保障。 

  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國防法、國防教育法、軍事設施保護法、兵役法、現役軍官服役法、保密條例等多部國防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但還有一些法律空白。如許多國家都有關于在交通工具、道橋設施建設中貫徹軍事需求的法律,對采用什麽樣的技術標准、如何進行經濟補償等都有詳細的規定,我國則缺乏這樣一部法律。這些年進行動員民船的演練,都有一道邁不過去的程序——對民船進行加裝改造,否則不能用。如果在建造船舶時就兼顧了軍事需求,動員時既省時又省力,還可以降低成本。 

  再有,英雄特別是革命戰爭中的英雄,是民族精神的靈魂;推崇英雄是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許多國家制定有特別的法律以保護本國的英雄。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保護也不完備。近些年,惡搞英雄在某些人和媒體中成爲一種時尚,董存瑞、黃繼光、雷鋒等教育了幾代人的國家英雄,無一幸免被某些人玷污。對如此惡劣的行爲,目前只是在輿論上給予譴責,在法律上却無能爲力,即使訴諸法律,也只能按一般的損害名譽罪起訴。因此,需要加快相關方面的立法步伐,以進一步健全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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