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官字兩個口 高雄這樣判、馬案又會怎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17 21:25:45  


  中評社香港11月17日電/高雄市長選舉官司,昨天二審大逆轉。同樣案情、相同事實,一、二審法院認定完全不同,而且選舉官司是二審定讞,想翻案都沒機會;藍營輸了官司,有人痛哭、有人罵法院不公,但都無濟於事,如果再向前看,有人不禁開始擔心,黃俊英的官司如此,那一個月後,國民黨參選人馬英九的特別費官司又會如何?

  聯合晚報特稿文章說,高雄市長選舉官司,簡單說,關鍵爭點,就是選罷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二款的“非法方法”究竟應如何認定。同樣是法官,一審合議庭認定,陳菊的競選團隊在選前最後一夜舉行的記者會已構成妨害他人選舉,因此,判決陳菊當選無效;但同樣事實,不變的法條,二審法官有完全不同的見解,法界人士開玩笑說,如果案件能到三審,說不定判決結果還會再轉一次。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是如此,馬英九的特別費官司又會怎樣,就目前來看,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事實簡單、案情單純,所以高院審理才能如此快速,並在本月底即進行言詞辯,預訂下月宣判。

  就案情分析,馬案有罪、無罪的重要關鍵也是在認定和法律見解上,包括用領據(一半不需發票)領取的特別費性質為何?是否是首長實質補貼?馬英九主張的大水庫理論是否獲法官認同...等,完全是如何認定的問題。

  當然法官認事用法,需有法律和事實的依據,但很多事,常是一體兩面,官字兩個口,要理由、依據還不簡單,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一、 二審,正、反兩面不是都各有一堆道理嗎。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判決,雖非終局裁判,但對馬英九能否參選2008年大選卻有關鍵性影響,依選罷法第26條規定,“受10年以上徒刑,尚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高院合議庭萬一“也”出現大逆轉,改判馬英九有罪,且刑期超過10年,馬即喪失參選的資格;即使候選人名單公告,“中選會”可依該法於投票前撤銷其登記;就算當選,還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藍營已嚐到“一審勝訴歡呼、二審敗訴哭泣”的痛苦,如無意外,馬英九特別費案最快下月中旬即宣判,藍營、馬英九、律師團要如何迎戰,鞏固一審戰績,絕對不可大意。 


    相關專題: 兩岸時評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