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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葉劍華在法庭上。中國法院網圖 |
中評社香港11月4日電/近日,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縣財政局原副局長葉劍華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葉劍華有期徒刑七年。
中國法院網消息,檢察機關指控稱,被告人葉劍華自2002年至2006年,利用自己擔任績溪縣財政局分管項目資金的副局長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八人現金共計16.8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劍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縣財政局分管項目資金的副局長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168800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人每次行賄均有明確的請托事項,且被告人均已實際收受以上財物,其辯護人關于收受現金中有部分屬人情往來或無明確請托事項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被告人在縣紀委調查其他違紀問題時主動交待受賄事實,應視為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認罪態度好,且全部退出贓款,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葉劍華有期徒刑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