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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約束行政權力 保障民衆權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0-29 16:23:34  


  中評社香港10月29日電/澳門的“澳門日報”今日發表社論表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對《行政強制法》草案進行審議,這是繼《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許可法》後,又一部涉及行政權力的重要法律。草案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目的已達到或條件已消失,應立即解除。 

  同時還有多條規定,包括罰款或滯納金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結束了長期以來天價罰單的歷史;“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堅持敎育和強制相結合,實施非強制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限制了行政機關濫用權力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所有這些,體現了法治的進步。 

  社論說,行政強制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最後一種手段,其特徵在於“最後性”。也就是說,行政強制不能成為首選的手段,而必須是在說服、敎育、處罰、制裁等“窮盡一切手段”後才能採用。即沒有敎育,不得強制;不經說服,不得執行。同時,即使行政強制不得已為之,也要堅持最小損失原則。 

  社論指出,然而,在實際情況下,行政強制卻經常成為行政機關首選的手段。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隨著法治觀念的逐漸深入人心,政府也著手對行政強制權進行規範,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但當時的立法只是承認現實,即對各部門業已存在的行政強制權予以確認。 

  於是,截至二○○四年底,全國現行法律中有六十二部對行政強製作出規定;現行行政法規中有七十二部對行政強製作出規定,其中三十部行政法規有上位法依據,四十二部根本沒依據,且在沒有上位法依據的行政法規中,有二十七部對查封、扣押作出規定。此外,還有大量地方法規授予各行政部門以行政強制權,甚至一些“規範性文件”也規定行政強制。 

  如此一來,幾乎任何行政機關都可通過“紅頭檔”來設定其行政強制權力,導致無數行政機關都享有廣泛的行政強制權。這樣,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權的行為也就層出不窮了。 

  包括公權力機關暴力執法、野蠻拆遷,以及動輒不經任何程式、不出具任何正當理由就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而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和“紅頭檔”,都沒有為權益遭到侵害的民衆設立及時而有效的救濟途徑。 

  社論表示,當前,行政強制的不當使用已成為許多社會不和諧的根源,一些地方的官員出於對政績的追求或壓力,經常選擇或濫用行政強制手段。因此,適當地限制行政強制權,有助於消除社會不和諧因素。 

  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報吿“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一節中,闡述了“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觀點。的確,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及與之相應的保障機制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個國家的民主化程度與憲政水準的重要尺度。 

  對此,十七大報吿對權力如何運行、為誰運行作出了“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的定位。 

  社論認為,導致公民人身自由遭到行政權力的侵犯,其根本在於這些行政權力不受約束和不受監督。而相對於民衆人身自由和財產權,行政效率是次位的價値。 

  行政效率必須在權利價値的控制下實現,倘將行政效率與民衆權利並列,必然會導致權力的放縱。因此,約束、限制權力,是法治國家應有之義。只有對權力約束,尤其是對濫用行政權力行為作有效制約,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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