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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發票也列機密 陳水扁自露馬腳被打一巴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0-06 11:13:35  


  中評社香港10月6日電/陳水扁補核定“國務機要費”相關案卷資料為絕對機密,被法院認定核定違法,等於被打了一個巴掌;其實會有這樣的結果,是陳水扁自己踩到“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紅線,而且還露了餡,將蒐集自他人的假發票也列機密,被合議庭逮個正著。

  聯合報報道,依照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但這個機密特權“並非絕對的權力”,不能恣意妄為。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審查認為“總統”核定絕對機密的過程,有明顯重大瑕疵,依法即屬無效;若認為應不屬重大“國家機密”,也有權不予採認。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機密”的核定,“應在必要的最小範圍內為之”。陳水扁卻將“國務機要費”的案卷資料,包括筆錄、錄音、支出憑證、單據、發票等,全部列為絕對機密;這種包山包海的做法,讓人不起疑心也難。

  更重要的是,“國家機密”的核定有個界線,不得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也不能掩飾他人的不名譽行為,陳水扁卻踩到了這條紅線。

  本案的被告吳淑珍是陳水扁的妻子,陳水扁也被檢方視為涉嫌共同犯罪;在這種情形之下,避嫌都唯恐不及,陳水扁卻不顧瓜田李下,以核定絕對機密的方式要讓所有卷證“永久不得公開”,企圖阻撓法院的審判。

  從幾個跡象看來,陳水扁的核定行為不但違法,甚至在情理上也無法自圓其說,因為他自己露了餡。例如,六項外交工作其中F案的相關資料,是陳水扁親自交給檢察官的,如果是絕對機密、永久不得公開,怎麼可以自己洩密呢?

  再以發票為例,法院扣案的發票,屬於“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的核銷單據,這些發票絕大多數是為銷帳而蒐集自他人的發票,既然是“人頭發票”,怎麼可能會從中洩漏“國家機密”呢?但陳水扁卻將這些發票全部核定為絕對機密,擺明了是遮醜脫罪。

  台灣禮敬外交工作是由呂秀蓮經辦,她曾召開記者會宣傳加入聯合國,這項活動的樣態、性質及內容怎麼看都不是機密,呂秀蓮也曾表示這不是機密外交;但陳水扁還是將此列為絕對機密,他核定機密的標準,似乎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 


    相關專題: 台灣政黨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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