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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光謙:金馬這幾個小島 美國懶得管它閑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19 12:27:20  




  根據美國《戰爭權利法》,在美國軍隊遭到攻擊、需要保護海外美軍、需要保護美國海外公民、需要完成美國簽訂的某些具體的軍事條約義務等四種情況下,總統可以未經國會允許採取軍事行動。但在使用武力48小時之內須向國會報告,並在此后定期向國會通報情況。使用武力的期限不得超過60天。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論是以上四種情況下還是四種情況以外,美國總統大多都能找到理由未經國會批准就把美國拖入戰爭。

  《與台灣關系法》似乎看到了台海問題的高度敏感性和危險性,因而特別強調“指示總統將對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威脅並由此產生的危險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應依照憲法程序決定應付上述這類危險的適當行動”。也就是說,一旦有事,首先,總統必須“迅速向國會報告”,不得隱瞞拖延,先斬后奏﹔二是要由總統和國會共同決策、相互制約,不能任由某一方面說了算﹔三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嚴格遵守憲法程序,沒有任何例外。即使是《戰爭權力法》所列的四種情況下也必須在報告國會后,由總統和國會共同做出決策。《與台灣關系法》 的上述規定不管出於何種動機,至少在客觀上對美國干涉中國台海事務做出了比《戰爭權力法》還要嚴格的限制,提高了採取行動的門檻。

  同時法案裡提到的“適當”行動,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既可能是軍事的,也可能非軍事的﹔既可能是實質性的,也可能是象征性的。例如,提供軍事情報、增派軍事顧問,增加武器銷售、展開軍事演習、 撤退美國僑民等都可能是對“ 適當” 行動的注釋。然而,這樣的“適當” 行動對於早就被歷史唾棄的“台獨”分裂勢力又能有多少實際意義呢 ?

  文章指出,《與台灣關系法》毫不掩飾地聲明對台政策的根本出發點是維護“美國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而不是其他什麼人的利益,更不是“台獨”分裂勢力的私利。

  《與台灣關系法》公開宣示美國之所以對台海地區表示“關切”,重心和根本出發點,不是“台灣人民的安全”所受到的“威脅”,而是“由此產生對美國利益造成的任何威脅”。美國在台海地區的一切行動,都是以維護“美國的利益”為依歸的。利益原則是美國處理台海事務的最高准則。在美國的利益構成裡,台灣地區充其量隻不過是美國的一般利益,而絕非美國生死攸關的利益。美國一般情況下當然不情願輕易放棄台灣,但如為了維護更重要的利益,美國也可以隨時棄台灣如敝屣。20多年前與台灣“斷交”、“廢約”、“撤軍”就是典型。

  中國是世界上有一定影響力的大國,也是一個有一定戰略反擊能力的大國。美國如果貿然軍事介入台海,與中國走向全面軍事對抗,固然對中國不利,但對美國利益可能帶來的災難性后果也不是美國所能完全控制和承受的。更不必說在全球化時代,中美之間相互依存度越來越高,中美在戰略上的利益交集點越來越多。孰輕孰重,美國心裡並非不明白。很難想像美國會為了“台獨”分裂勢力的一己私利,輕率地以美國國家利益為代價到台灣海峽玩一場得不償失的戰爭游戲﹔也難以想像美國會盲目地以美國國家整體安全為賭注,到台灣海峽進行一場高風險的政治賭博﹔更難想象美國會慷慨到給台灣開一張任由“台獨”分裂勢力蘸著美國士兵的鮮血填寫的空白支票。

  文章指出,實際上長期以來在西太平洋真正制造動亂,危及美國利益的亂源不在台灣島外,而恰恰來自台灣島內的分裂勢力,恰恰是日益猖獗的“台獨”分裂活動威脅著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穩定,威脅著美國利益。因此,即使按照《與台灣關系法》的邏輯,要維護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穩定,確保美國的利益,美國的當務之急就是堅決制止“台獨”分裂活動,而絕不會為“台獨”分裂勢力火中取栗 。

  《與台灣關系法》最后還特別強調,法案所說的“台灣”一詞,只包括“台灣島和澎湖列島”。換句話說,“台灣島和澎湖列島”之外的其他“外島”並不在美國的“關切”之中。這並非美國一時疏忽,忘記了金門、馬祖等暫時還控制在台灣當局手上的幾個小島,而是另有玄機。一方面美國承襲了當年壓蔣撤離金、馬,劃峽而治的傳統思維,另一方面在美國眼裡“台灣島和澎湖列島”是美國西太平洋第一島鏈的組成部分。而幾個“外島”與此鏈條並無緊密聯系,而且離中國大陸實在是太近了。美國似乎不想陷得太深。未來在這幾個小島上,無論“台獨”勢力怎麼折騰,美國大概是懶得管它的閑事的。想到這裡,陳水扁之流肯定會不寒而慄,要不然為什麼近來陳水扁急著由金、馬向台灣本島收縮兵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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