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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告上國際法庭 台灣將陷“非國家”風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19 15:54:49  


  中評社香港9月19日電/台灣入聯案若在聯大遭到封殺,是否能送交國際法庭裁決?熟悉國際法人士指出,國際法庭裁量的對象必須是國家,且原告、被告都必須同意國際法庭的管轄,因此,台若遞案,“成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且有被國際法庭認定為非國家的高風險。” 

  中國時報報道,根據國際法庭的訴訟處理要件,第一,遞案者必須是原告本身,且原告必須是聯合國會員國,或者是國際上公認的國家。第二,控告的對象必須同樣為國家,在“國家對國家”之下,兩國都要表明願意接受國際法庭的管轄,並同意國際法庭的判決下,才有可能成案。 

  該法界人士表示,台灣恐怕在提告的基礎條件上,就充滿爭議和困難。因為國際法庭不可能再循聯合國模式,由邦交國協助台灣遞件;而台灣若由陳水扁親自遞件,還是會面臨聯大一樣的問題,也就是“國家定位”爭議。 

  其次,國際法庭受理的案件,除了國家對國家之外,還可循“國際組織有所爭議之案件”管道。也就是台灣入聯案若遭封殺,聯合國認為這個爭議自身無法決定,可以送請國際法庭聲請“諮詢意見”,但這個要件也根本不可能成立。 

  他強調,國際法針對國家地位的認定,國際現狀仍有許多特殊情形:第一,承認你是個國家但有建交事實,如同過去美伊關係;第二,你確實是個國家但是無建交事實,如同現在的美國朝鮮關係;第三,你不是國家,所以無法承認,如同巴勒斯坦。台灣的狀況複雜,雖有成為“國家”的條件卻不被承認,被列為第三種。 

  台灣“外交部”熟悉官員也指出,長期以來,“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一直有對國際法庭的研究,過去始終沒有“提告”的主要關鍵,就在於“風險過高”。 

  官員透露,如送案不成,反被國際法庭退件,寫上“因不構成國家要件無法受理”,將成為台灣未來在任何國際空間上的重要判例和往後依據,“以後就通通不用玩了,絕對是個險招。”他籲政府只要熟悉國際法,就不至於會採取這個危險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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