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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卷證永久保密 檢:陳水扁違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14 14:41:09  


  中評社香港9月14日電/陳水扁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十四日上午九時卅分再度開庭。公訴檢察官從核定程序、核定時間、核定內容、核定權責人等四方面,認為陳水扁將本案當初爭執的三宗卷宗資料,全部核定為應永久保密的絕對機密,庭訊中主張陳水扁的核定違法。 

  中國時報報道,“國務機要費”本月七日開庭前,台灣“總統府”以祕書長葉菊蘭具名的公函,發函承審合議庭,指稱本案相關之偵查卷宗,“總統”根據六二七號解釋意旨,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十二條,重新核定為絕對機密,並應永久保密。 

  受此公函的影響,審判長七日開庭中,諭知檢辯雙方要在十四日上午開庭前,以書狀表示意見。檢方已在開庭前陳送意見狀,強烈主張陳水扁核定三宗卷宗的程序違法,所持理由包括: 

  四點理由 主張“總統”核定違法 

  一、核定程序: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不能為掩飾特定人的不名譽行為。本案被告吳淑珍、林德訓、馬永成和陳鎮慧的行為,涉及犯罪,陳水扁將相關卷宗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明顯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 

  二、核定時間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有核定權責人員,須在接獲機密專案報請後,卅日內核定,陳水扁重新核定的時間點,是在審判中,並非當初接獲報請後卅日內。 

  三、核定權責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本案絕對機密核定權責人,應該是“總統”,從“總統府”的公函,是祕書長葉菊蘭奉示核定,非“總統”核定,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 

  四、核定內容違法:非機密事項,也核定為絕對機密。如“台灣禮敬”工作事項,呂秀蓮表明不是祕密,其他還有三件也不是機密工作,竟也全部核定絕對機密,程序明顯違法。 

  被告馬永成、林德訓二人委任律師,迄昨日下班為止,還未遞狀表示意見,律師團會在今日上午的庭訊中,口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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