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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一審無罪 法院:檢方舉證不足證明圖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25 09:04:50  


陳哲男24日一審宣判無罪。(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8月25日電/高捷外勞仲介弊案,高雄地方法院昨天判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無罪。根據判決,陳哲男雖泯於公私分際,交遊廠商接受招待並涉足賭場,行為應予非議,但檢方舉證不足證明此舉與華磐公司承接高捷公司外勞管理業務有因果關聯,尚難認定圖利華磐公司,因而判決無罪。

  不過,同案被告華磐公司總經理嚴世華及副總經理王彩碧則依背信罪,分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及四年。

  根據法院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罪,須行為人身分,對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據以圖利,如利用機會圖利,也須行為人對該事務,有可憑藉影響機會。

  而所謂有無影響力或有無可憑藉影響機會,是指從客觀上加以觀察,因行為人身分及行為,或憑藉身分之機會有所作為,使承辦事務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心理受拘束而有所影響,行為人並因而圖得不法利益。

  中央社報道,判決表示,陳哲男確與前“立委”劉炳偉、前高捷副董事長陳敏賢熟識,並於2002年七月六日至九日、同年十一月一日至三日,與王彩碧等人同往泰國曼谷、韓國濟州島;陳哲男與隨扈陳志明的機票款項,也是由華永毅公司代為支付,且迄法院審理時,款項並未清償。

  不過,判決指出,陳哲男前往泰國曼谷、韓國濟州島期間,雖曾於泰國進入某民宅並於濟州島進入飯店賭場,但僅憑證人陳志明所指證不明的民宅、未知的談論內容,或證人諶建興所指證陳哲男有進入飯店賭場而未賭博的證述,仍難以認定陳哲男是為爭取外勞開放引進或外勞管理,而受華永毅公司招待前往泰國曼谷及韓國濟州島。

  再則,“勞委會”相關人員郭吉仁、林祐生、洪一男對“勞委會”同意高捷公司以雇主身分辦理外勞申請的證詞,也不足認定同意案是因受有上層或來自其他身分影響所致。

  判決強調,陳哲男雖泯於公私分際,交遊廠商接受招待並涉足賭場,行為應予非議,但檢方所舉證據仍不足證明陳哲男是因曼谷及濟州島之行受有機票款項招待的利益,而利用職權影響或改變“勞委會”外勞引進政策,或使華磐公司得以承接高捷公司外勞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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