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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辯論庭聲明:請詳查明斷,還我清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02 10:46:18  


我的特別費案已進入審判程序,傷害已然造成,對我來說,清白受到質疑,清廉竟被起訴,實在比失去生命更痛苦。
  中評社香港8月2日電/國民黨“總統”候選人、前台北市長馬英九7月31日辯論庭聲明,內容如下:

  壹、引言

  謝謝庭上過去四個月來的細心審理。在這裡,我要再次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我既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到現在為止,我仍對於自己坐在被告席上這件事感到不可思議,向來以清廉為核心價值的我,從沒想到,我會被檢方以涉嫌“貪污”的罪名起訴。

  領取首長特別費的16年來,我一向認為用領據核銷那一部分的特別費,是國家給政府首長個人的實質補貼,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如果我這樣的認知就算是貪污,那我豈非已經“不知不覺”並且“正大光明”地貪污了十六年?這些年來,沒有任何的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或人員告訴我(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任何人告訴過我),這樣做是違法的,這樣做叫做“貪污”。然後,在今年的二月十三日,檢察官忽然以涉嫌“貪污”罪名將我起訴,於是過去四個月,我以被告身分坐在法庭上,等待著對我一生清譽的審判。

  但實際上,不論從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客觀屬性”,或者我個人對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屬性的“主觀認知”來看,我都必須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我既沒有犯罪的意圖,也沒有犯罪的行為。

  貳、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客觀屬性

  政府在民國41年建立特別費制度,其目的即在於補貼及減輕政府首長因身分所帶來的額外負擔。由於考量首長“無法”或“難以”取得支出原始憑證的情形,“行政院”在“民國”62年同意首長、副首長以領據來動支特別費。這一部分特別費在實際執行時,出納、會計、或主計人員自然從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後,須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記帳、或辦理剩餘繳回。
  
  多年來,包括我在內超過數萬名領用過特別費的政府首長,主觀上普遍將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視為政府給首長的實質補貼,在以現金、支票領取或匯入首長的私人帳戶後,就是首長可以自由運用的私款。這一點,有多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在核銷後不是公款,而是報酬或實質補貼。顯然,這個看法,足以支持行政慣例業已形成的觀點。
  
  然而,檢察官仍以若干我過去不曾看過的公函,認定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為公款,並認為以有實際支出為必要。但實際上,檢察官出示的公函從未明確指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係屬“公款”或以“實際支出”為必要,從多項政府(如“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法務部”)的公文,以及專業證人如“主計處”第一局局長、“審計部”第一廳科長、台北市主計處處長、科長、秘書處出納、秘書人員偵訊及審判時的證詞,均可知相關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或要求首長在領用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後,應“列明後續經費之使用情形”、“記帳”、“結算”或辦理“賸餘繳回”等情事。顯然,這與“公款”的性質是完全不符的。同樣的,主管機關“審計部”今年6月25日的函示,也未要求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支領,須以“實際支出”為前提。

  無論如何,即便是包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司法院大法官”等不同機關,對特別費的定性尚有不同意見,迄今也無足夠資料可以支持檢察官的法律見解。檢方認為須以“實際支出”作為支領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前提,顯然與數十年來實際形成的行政慣例完全不符,此時如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領用妥當與否所生爭議的風險,全盤要求領用的政府首長來承擔,是否合法、合理、合情?這樣的解釋怎能符合“法治國原則”?豈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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