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指出,其實,國、親兩黨在嚐到了自己釀造的“巧門”苦酒之後,也早已向“立法院”提出了含有刪改第十七條條文內容的《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甚至其中蔡正元等五十七人和李慶華等四十四人分別所提的法案,就是專攻第十七條:“蔡案”的題目是《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李案”的題目則是《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蔡案”是“修改”。其“提案說明”是:“公民投票法”是“主權公民”的體現,具有化解重大爭議,促進整合及建立公民意識等正面功能。由於現行“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對於“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規定過於籠統,易產生為一黨一己之私而舉行公民投票,進而獲得政治利益的流弊,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參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規定由“總統”提出公民投票事項,經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後交付公民投票,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事項即不能交付公民投票。
“李案”則干脆“刪殺”。其“提案說明”則是:“若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總統”可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若將此重大急迫事項要由公民投票決定,不僅緩不濟急,若公民投票與以否決,恐將出現更多流弊,爰刪改條文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