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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脫罪玩拖延!馬永成等要求傳陳水扁出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27 21:06:47  


馬永成為拖延機要費案的審理,竟然使用傳陳水扁出庭的“絕招”。(中央社圖)
  中評社香港7月27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陳水扁一家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為求拖延案件審理,涉案的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竟然想出要求傳喚陳水扁出庭的“絕招”。由於陳水扁有所謂的“豁免權”,法院要傳陳水扁出庭很難辦到,為此,公訴檢察官已提出反對。然而,合議庭方面則拖延到八月十日,才開庭決定是否批准傳扁。

  馬永成與林德訓委任的辯護律師團今天在法庭上指出,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檢方偵查、起訴本案的相關機密外交工作,都屬釋字第六二七號揭櫫的“國家機密”範疇,因此檢方偵查、起訴程序明顯違憲,法院也不得繼續審判。

  據中央社報道,兩人律師又稱,這件訴訟案因陳水扁核銷“國務機要費”所衍生的刑事案,馬永成、林德訓並無獨立意志或法律地位決定相關費用使用或核銷,遭偽造文書罪起訴,法院未正視案子審判程序存有若干違憲事實,只得提出要求陳水扁作證釐清疑點。

  兩人律師今天晚間提出三項疑點,包括第一,陳水扁六月二十八日函請台北地院歸還扣押涉及“國家機密”的卷證資料,合議庭遲未處理,造成本案相關卷證資料的範圍及證據能力處於不確定狀態。

  第二,陳水扁是本案核心人物,雖然未遭檢方提起公訴,但實質上審判的對象即為陳水扁職權行使“國務機要費”的使用。馬永成、林德訓兩人先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執行相關工作,猶如陳水扁雙臂延伸,並無個人意志或獨立法律地位,因此唯有總統能替兩人澄清相關疑點,還原事實。

  第三,黃志芳、曾天賜等證人今天部分證述雖對有利馬永成、林德訓,但他們也依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的意旨,表示尊重陳水扁的機密特權的考量下,致未能就有利被告事實作陳述,造成被告辯護權受到侷限,因此唯有傳喚陳水扁,由陳水扁決定有關待證事項是否有可能影安全與利益,而應否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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