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7日電/《檢察日報》今日刊文指出,在《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都出現了一個新名詞:特定關係人。按照兩份文件的說法,特定關係人指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文章說,貪官本和這些特定關係人休戚與共,結果卻因為這些特定關係人而“翻船”——
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者通過其子或情婦汪某,以“諮詢費”、“業務費”和“借款”等名義收受他人所送錢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0多萬元。2007年7月10日,趙詹奇因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雖然趙詹奇一命尚存,但自由沒了,政治生命完了。造成這種局面的,除了趙詹奇本人的貪婪外,還有他的特定關係人——其子、其情婦的助推。
就在趙詹奇被判無期徒刑的同一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被執行死刑。置鄭筱萸於死地的,除了他本人,還有他的特定關係人——其妻劉耐雪、其子鄭海榕。鄭筱萸受賄最多的一筆來自浙江某集團公司:鄭筱萸通過其妻劉耐雪、其子鄭海榕,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李某某以顧問費、股份收益等名義給予的財物共計292萬餘元。
成為特定關係人犧牲品的還有被開除黨籍、自殺身亡的天津市政協主席宋平順。他的主要問題是道德敗壞,包養情婦;濫用手中權力,為情婦謀取鉅額不正當利益。
文章表示,鄭筱萸、宋平順、趙詹奇之流,要麼是濫用手中權力通過妻子、兒子、情婦等特定關係人謀取不義之財,要麼是濫用手中權力為特定關係人謀取不義之財。有的貪官甚至稱特定關係人收錢與自己無關,企圖以此作為對付執法執紀部門查案的“擋箭牌”。但最終他們還是淪為特定關係人的犧牲品。這種罪有應得的悲慘結局,貪官們不知當初預感到了沒有?“死到臨頭”時反思了沒有?但不管怎樣,這種血的教訓足為後人鑒!
文章認為,貪官之所以成為特定關係人的犧牲品,從貪官的角度而言,不外乎兩點:一是貪官在利益衝突面前迷失正確方向。官員在行使手中的權力時,一般都會面臨兩種選擇,即是為公共利益服務還是為私人利益服務。官員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能為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務。但貪官忘記了這一點,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為自己的家庭幸福服務,為博情婦(夫)一笑服務。二是貪官生活作風不正。官員能不能正確行使權力,和他的生活作風有很大關係。如果官員不僅能嚴於律己,還能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不使他們利用自己的職權、地位和影響謀取私利,官員哪還會自取滅亡呢?如果一些為官者不為紙醉金迷、燈紅酒綠所惑,不去包養情人,還有必要冒著失去政治生命甚至自然生命的危險去濫用權力嗎?
文章指出,為官從政者要想不讓自己的配偶、子女狐假虎威,不讓自己被情婦(夫)當槍使,不讓自己成為配偶、子女甚至情婦(夫)等特定關係人的犧牲品,自己首先必須坐得正、行得端,廉潔自律,牢記手中的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防止利益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