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30日電/台灣“法務部”今天把減刑草案送呈“行政院”審議,歸納出四大類犯罪不能減刑,包括暴力犯罪,危害社會公益,治安相關刑案、貪污案,共150種罪名,如果確定6月生效,預計有2.5萬人,可以獲得減刑。根據這個標準,“國務機要費”案的吳淑珍和特別費案的馬英九,因涉及貪污,不適用減刑。
根據減刑草案,有四大類犯罪不能減刑:第一類是暴力犯罪,包括殺人、強盜、性侵害等犯罪;第二類是危害社會公益,包括經濟掏空,違反證交法等等;第三類是治安相關刑案、慣竊、集團性組織犯罪;第四類是貪污罪。總計150項罪名不適用減刑。為了降低對於治安的衝擊,減刑對象都是刑期一年以內的輕刑犯。
如果今年6月可以生效實施,總共約有2.5萬人可以獲得減刑,以目前6萬多名受刑人比較,佔全部收容人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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