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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榆林夫婦賣5斤芹菜遭罰6.6萬元,專家:監管不能只重處罰而忽視教育
http://www.CRNTT.com   2022-08-31 18:16:53


 
  行政處罰書中載明,丁某超市銷售的香蕉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准》貨值金額不足2000元的為輕微,決定給予丁某處以:罰款5萬5千元。

  丁某將正陽市場監督管理局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行政處罰法》是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及實施的法律,《食品安全法》是規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法律。二者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通常應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法》。

  一審法院指出,丁某超市屬於村莊家庭超市,主要銷售對象是本村附近村民,丁某共購進香蕉17斤,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查時取走抽檢樣品3.6斤,面向市場銷售的數量少,貨值金額25.5元,無違法所得,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危害後果。且丁某在查處時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進貨來源,立即發布召回公告,主動減輕損害後果的發生,違法行為輕微,且吡唑醚菌酯系香蕉即將成熟時果農噴灑的防蟲劑,丁某對農藥殘留是否超標不知情,也無法定檢驗義務,主觀上無過錯,若依據《食品安全法》對丁某處以5萬5千元在處罰幅度上明顯不當,應當予以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決定,判決:變更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罰款5萬5千元”為“罰款2千元”。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專家律師說法:不能只注重處罰而忽視教育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個案例,暴露出監管部門重事後處罰,輕事中監管的短板;暴露出了重處罰,輕教育的軟肋;暴露出了重行政處罰,輕民事責任的弱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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