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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前預囑制度 有尊嚴地面對死亡
http://www.CRNTT.com   2022-07-06 16:51:10


 
  生前預囑在發達國家比較普遍,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體現。傳統醫患關系中,患者往往不參與決定自己最終的醫療方案,都是由患者親屬與主治醫師進行商討。如今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如何更有尊嚴、更加體面地離開,這意味著一種更加理性的生死觀正在形成。深圳此次率先在全國建立“生前預囑制度”,讓臨終搶救的方式不再單單只由患者家屬決定,體現了深圳在人文關懷特別是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增強老年人幸福感、尊嚴離世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建立在患者知情且明確表示同意上的臨終“決策”,對患者及患者家屬,甚至對醫護人員來說都是一種通過合議尋求最佳離世方式并減輕各自心理負擔的極佳選擇。正如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會長李瑛所言:“很多人走到生命的‘最後一公裡’時意識已經不清醒了,重大的醫療決策只能由醫生和家屬來決定,如果有生前預囑,對於醫生和家屬做相關決策都很有幫助”。

  生前遺囑也具有法理基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由此,我們不難看出,醫務人員應當充分尊重患者的意願,患者於意識清楚之時做出的意見表達,可以作為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采取醫療措施的參考依據。不可否認,傳統文化中一些對死亡問題的忌諱思想是推廣生前預囑的最大障礙之一,但是我們也應該明白,生前預囑的應用對於保障基本權利及推動社會發展方面有著巨大作用。鼓勵人們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作出更為客觀和理性的判斷,通過避免無謂搶救的方式減輕病人痛苦,也有利於減少寶貴醫療資源的浪費。

二 建立生前預囑制度的意義

  (一)避免過度治療,樹立更加理性的生死觀

  不遺餘力地搶救,很可能導致無窮無盡的醫療資源被消耗,而患者在生命的最後一刻還在不停地受苦遭罪。雖說生老病死是不可逃避、不可逆轉的事實,但是追求有質量的生命,順其自然走完這一生,是我們可以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生前預囑作為一種患者在健康狀況良好且意識表達清楚時的理性選擇,可以使患者做到對自己和家人負責,在最大程度上減輕死亡之前的痛苦,在生命最後關頭捍衛自己的尊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得到家人、朋友以及醫生的建議之後,在作出重大決定且簽署生前預囑之前,一定要排除幹擾,避免作出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選擇。為了避免日後家人之間不解和紛擾,可以將自己的生前預囑或者真實意願告知家人,并尋求醫務人員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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