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版《反壟斷法》增加的多個規制行政壟斷條款中,除了要求行政機關必須配合反壟斷調查,還明確賦予反壟斷機構約談涉事行政部門負責人、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的權力。同時,新法還增補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上級機關和反壟斷執法機構。而在法律責任部分,新舊《反壟斷法》均未對因應行政壟斷責任人的罰則做梯次細分,但在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中,則明確對在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情況下的具體處分適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多項罰則并行導致選擇性適用誤區。
對照前述多部委出台的實施細則會發現,不僅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地,也包括後續反壟斷執法的權威性,都迫切需要在行為督促與責任追究的方式、手段與力度上有所突破,以凸顯反壟斷執法約束的剛性。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引入為契機,反壟斷的國家態度必須從立法到執法都有進一步的明確,對行政壟斷這一破壞國家統一市場、損傷國家行政公信的頑疾,必須使出雷霆手段一反到底。(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