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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配套法規集中亮相 釋放精准監管信號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42:52


 
  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够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根據修正後的《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未達申報標准,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經營者按要求申報或不申報分別適用審查或調查程序的配套規定。

  具體包括: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准(以下簡稱“申報標准”)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或申報後未獲得批准的不得實施集中。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准,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并書面通知經營者。集中已經實施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要求經營者在180天內補報等。

  北京國際律師事務所主任姚克楓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此次多個征求意見稿出台,有利於我國建立健全公平競爭的審查制度,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職能,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增強市場主體的活力。”(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記者: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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