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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壟斷法》下 平台經濟還敢“店大欺客”?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34:33


 
  第三,新增縱向壟斷協議下的部分豁免規則。縱向壟斷協議即產業上下游達成的壟斷協議,本次修改新增了該協議下兩種豁免情形,即能够證明不會限制競爭的情形,以及能够證明市場份額低於規定的情形。

  第四,加強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監管。本次修改對經營者集中的監管明顯強化,提出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加強對國計民生領域的審查;對於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准,但有證據證明可能產生限制競爭效果的,同樣可要求申報;審查期限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延長。

  第五,提升對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本次修改提升了對違法達成壟斷協議、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妨礙反壟斷調查的處罰力度;在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和後果時,被處以的罰款數額可進一步提高。

平台經濟最受關注

  在新《反壟斷法》五大變化中,社會最為關注的就是第二點,也就是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問題。新《反壟斷法》根據平台經濟領域的競爭方式和特點,不僅首次將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規制從指南上升到法律層面,在總則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并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中專款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從打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角度來說,由於平台經濟領域的競爭方式和特點,相關濫用行為往往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行為隱蔽且難以界定。在新《反壟斷法》下,執法機構可以直接使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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