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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修訂著重“大小分流”與“剝離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30:09


 
  據報道,從今年年初開始,國家反壟斷局已經開始要求在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時注明是否涉及平台企業,焦點已經指明。而未來,對金融、傳媒、科技、民生等領域的企業的審查也可能各自成類,實行分類、分級、重點審查。

剝離條件實現創新

  經營者集中畢竟是企業的自願聯合,行政審查者也不適合簡單直接拒絕。集中審查的結果通常是反壟斷機構要求經營者做出拆分企業、剝離資產或承諾做出或不做出特定行為等限制性條件,削弱經營者的實力,從而令其不至於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效果後,才予以放行。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施行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規定了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包括:剝離子公司等有形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等結構性條件;開放經營者的網絡或者平台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條件;以及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剝離也不是“只要出點血”即可,而可能直指要害,如剝離的業務一般應當具有在相關市場開展有效競爭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股權、關鍵人員以及客戶協議或者供應協議等權益。

  新集中審查規定意見稿提出了新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比如剝離數據,要求企業保持獨立、修改平台規則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這也是因應了目前互聯網行業作為并購重點的新局面。

  總之,在新《反壟斷法》的框架下,經營者集中審查會出現更為區分化的局面,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分別評估自身的地位和行為。(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繆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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