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規定》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具體規範,并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對相關法律和規定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形成了可執行、可操作、可檢查、可問責的“制度閉環”,有利於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相關“任性行為”關進制度“籠子”。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制度的權威性在於落實。全面貫徹落實《規定》,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加大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查核力度,對領導幹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謀取利益等行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要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資密集、資源集中的領域和環節,堅決查處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批、國企改革、公共資源交易、科研管理等方面腐敗問題,以及“雅賄”“影子股東”等隱性腐敗,發揮從嚴治黨、嚴管幹部的震懾警示作用。
領導幹部身份既是難得的榮譽,更是莫大的責任。廣大領導幹部應認清自己的職責使命,帶頭嚴格執行《規定》,主動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切實抓好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管好家屬子女,清清白白做人、幹幹淨淨做事、堂堂正正做官,防微杜漸、防患未然,持續營造風清氣正、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態。(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