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采取什麼形式,這些違法違規案件的要害都在於利益輸送、權力變現,把公權力當成了領導幹部及其家屬牟利的私器。
當官就不要發財,為了遏制相關亂象,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就出台了《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對領導親屬經商作出了明確限制。
現在制定《規定》,意在總結經驗,并形成常態化、長效化管理的制度安排,以期徹底切斷潛在的利益輸送鏈條。《規定》的出台代表著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了更系統、更權威、更全面的要求。
從《規定》的條款來看,其中釋放了兩個強烈的信號。一是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領導幹部責任越重大、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強監督”,《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領導幹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綜合部門嚴於其他部門。二是對一些新型腐敗方式制定了針對性條款,如《規定》明確,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搞虛假退出,退出時以高於市場價格轉讓,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本人或者其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謀取利益等行為,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規定越嚴,越要注重落實。接下來如何嚴肅紀律要求、強化制度執行,無疑是一個細致的工作。反腐敗、從嚴治黨有著堅實的民意基礎,相信相關工作一定會在人民群衆的大力支持下順利推進。(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