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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管領導幹部家屬經商 以制度形式扎牢“三不腐”籬笆
http://www.CRNTT.com   2022-06-27 19:08:16


 
  與此同時,經商辦企業情形,主要是投資開辦企業、擔任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業、從事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對比以往相關規定,“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業”首次被納入禁止範圍。

規範工作紀律更加嚴明

  腐化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權力與財富的交換。近年全國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中,不少涉及領導幹部支持和庇護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進行利益輸送問題,隱性或變異腐敗潛滋暗長。

  有的領導幹部“靠山吃山”,為親屬經商“開綠燈”,比如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書記周江勇主政地方時,和弟弟聯手貪腐,最終落馬。有的明目張膽為親屬非法牟利提供幫助,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營商環境,比如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將妻子和兒子都拉入權錢交易,并在落馬前安排兒子、兒媳出逃。

  “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過程中發現的家族腐敗現象還是比較嚴重。”竹立家強調,尤其是一些處於決策層的領導幹部,往往在公共事務的決策過程中權力較大。

  竹立家指出,從目前反腐敗現狀和腐敗發生原因的角度來看,約束中高層級領導幹部及子女配偶經商是非常必要的,此次《規定》的出台,“就是通過制度形式進一步扎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籬笆”。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規定》明確,將規範工作與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并軌,作為年度集中報告和及時報告內容進行填報與查核;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相銜接,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四必”的內容進行查核和規範。同時,進入常態化管理後,規範工作紀律更加嚴明,不准違反禁業規定經商辦企業是硬性的紀律規定,發現問題一律從嚴查處問責。

  這注定是一項長期而艱難的工作,如何在執行層面更好地落地落實?對此,竹立家表示,推動《規定》執行到位,需要監督層面更大力度地跟上,包括進一步強化黨內監督、社會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評論員:程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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