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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制定印發《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
http://www.CRNTT.com   2022-06-01 20:44:56


 
  (一)封存內容力求全面。即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一是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後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應當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并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二是對於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三是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對於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或者相關記錄封存條件的,也應當予以封存。

  (二)封存措施力求有效。一是對所有的案件材料,應當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加密處理,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紙質卷宗、檔案材料等實質化封存外,特別強調電子數據也應當同步封存、加密、單獨管理,并設置嚴格的查詢權限。二是規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台對接,不得授權網絡平台通過聯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三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均負有在所負責的訴訟環節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員相關未成年人隱私、信息保護規定的義務,以及規定了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責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後,非因法定情況,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三)查詢程序力求嚴格。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查詢主體。依法嚴格限制了單位查詢主體,沒有國家規定的,有關單位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不予許可。對於個人查詢本人犯罪記錄可以依申請受理。二是嚴格查詢程序,明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記錄。對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申請,認真審核申請理由、依據和目的,嚴格把關,及時答複。三是明確了出具證明的形式。即對於經查詢,確實存在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應當出具統一格式的、與完全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人員相同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并後附統一格式。四是對於許可查詢的,應當告知查詢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範圍使用有關信息,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洩露相關信息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五是規範了查詢出口。為便於工作,《實施辦法》中維持了目前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職權分別提供犯罪記錄查詢服務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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