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 薛軍:人社部對網絡招聘有管理規定,首先要求平台對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等進行審核,這是平台責任所在。其次是平台具有處理企業被投訴舉報的義務,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做出限制。
另外,平台信息洩露問題實際上有時很難避免,求職者與用人單位接觸以後,可能會提供一些個人基本信息,這方面平台有時也管不著,但是平台應該要督促入駐企業做好信息保護的合規管理。因此,我覺得談不上什麼連帶責任,沒有必要過度地歸責於平台,平台只是提供一種中介服務。
最近這起案件是個很極端的個案,說實話,把這個責任歸結為平台可能不合理,平台怎麼能想到會有綁架案呢?另外,信息是不是平台洩露出去的,現在還沒有足够的證據。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平台在此次事件中應當承擔多重責任。首先,基本的法律責任是必須履行的,比如有沒有實行賬號實名制并多重認證,有沒有進行分級分類管理,有沒有提供投訴渠道,有沒有進行信任管理,等等。
除此之外還有社會責任,有這麼多用戶去關注,平台要承擔比法律責任更高的一部分責任。另外,平台需要承擔道德責任。
南方周末:用戶如若遭遇虛假招聘向平台投訴,平台應當怎樣做?
許浩:如平台收到投訴後,未進行下一步的核實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此種情況下,平台則需要對損失擴大部分與招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平台未盡到審核和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