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所謂“通行做法說”,在法治社會,評判企業行為是否規範合理的標准,應該是法律法規和契約、商業道德、公序良俗等,而非“存在即合理”。換句話說,如果一項經營行為涉嫌違法、侵權,即便不少企業都在這麼做,也無法獲得法律的認可,無法獲得“許可證”或“通行證”。
相關企業真正應該考慮的是,在收費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如何優化經營成本,增加基本服務附加值,提升服務品質,給消費者更好的服務體驗,而不能老想著把基本服務拆分包裝成額外服務,利用基本服務搞“創新”、挖掘收費潛力。企業能否獲得更多消費者認可,能否獲得更強的競爭力,能否健康長遠發展,與此關系重大。(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李英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