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行賄人“黑名單”并不是要取代刑法中對於行賄犯罪的依法懲處,更多是要彌補既有刑罰的不足。像有立功表現,或是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這種情況下,列入“黑名單”就有助於終結行賄人全身而退、被輕縱的局面。從而對減輕行賄人的僥幸心理,遏制公職人員被“圍獵”的現象產生積極作用。
意見還明確,對查辦案件中涉及的行賄人,依法加大查處力度,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要嚴格行賄犯罪從寬情節的認定和刑罰適用,加大財產刑運用和執行力度。尤其是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以及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多種行為,將被列入重點查處對象。
因此,不管是設置行賄人“黑名單”,還是依法加大查處力度,都釋放出一個明確信號——受賄行賄一起查,受賄人、行賄人都不要想著全身而退。(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朱昌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