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失孤》原型一家面臨“扎心難題”:人家樹欲靜,你們風不止
http://www.CRNTT.com   2021-07-21 18:08:43


 
  而最現實也最理智的做法,就是活在當下,面向未來,而不是糾纏過去。如果總是去揭過去的傷疤,只會讓往後餘生也血流不止。不管怎麼樣,這麼大的坎兒都已經走過來了,孩子能找到也是最好的結果了,其他還有什麼問題能比這些更大、更難解決的呢?已經經歷了太多的不幸,更要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

  其實,對於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來說,在尋親成功後,往往都會做出類似的選擇。“梅姨案”尋親者申軍良找到孩子一年多,兒子申聰至今也沒和養父母斷了聯系,孩子也表示不會輕易忘記“養育之恩”。而申軍良也表示過:“找孩子的時候,我想的就是找到後一定要讓養父母也坐牢。”但一旦找到了孩子,一旦孩子說出“能不能不追究養父母責任”,他又怎麼能拒絕呢?人販子必須嚴懲不貸,養父母豈能說斷就斷?

  法理不外乎人情,買賣兒童是犯罪,但為什麼刑法上先後會有這樣的規定:“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我想一是因為考慮到養父母子女之間的這種情感關系,二來也是因為“買賣同罪”雖然在道理和道義上正確,但在現實中,卻很可能會增加尋親認親的難度。而且,在現有的正規媒體報道中,我們似乎還沒有明確看到郭新振養父母當初“買子”的事實,在譴責之前,至少也要先確認吧。

  雖然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但這是一個理想化的概念。如果郭新振被拐後,不是被賣給現在的養父母家,而是賣給更貧苦或更難找到的人家,甚至淪入更慘的境地,又當如何?這會是你們想要的結果嗎?還有,我們能拿現在的法治觀念,刻舟求劍地去套當時人的法律認知嗎?正如《了不起的蓋茨比》作者所言:“每當你想批評人的時候,要記住,這世上并不是所有人,都有你擁有的那些優勢。”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