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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郭新振選留在養父母身邊”:養父母買孩子,是否應被刑事處罰?
http://www.CRNTT.com   2021-07-21 18:01:38


 
  洋洋1994年出生,1998年6月6日在漯河市源匯區被拐。

  “如果孩子還小,我肯定會把孩子找回來在自己身邊撫養。”對於找到孩子後想讓孩子在哪邊生活,洋洋的媽媽這樣告訴河南商報記者,“但是現在孩子已經大了,就算是找回來,要不要和他們一起生活肯定還是尊重孩子的意見。”

  “但是我不能原諒孩子養父母這種行為。”洋洋的媽媽表示。

現實生活中迫於種種原因只能讓步

  不能原諒是一方面,可考慮到孩子的感受,很多尋親家長,只能對養父母讓步。

  “為了孩子做了讓步,當時准備追究養父母責任,當我們見到孩子以後,孩子問能不能不追究養父母責任,我們肯定不會拒絕。”對於不追究養父母責任,申軍良這樣解釋。

  “我們找孩子不強求孩子能回家,只要讓我們知道孩子在健康平安地成長,在過年過節的時候喊一聲‘爸爸、媽媽’就可以了。”在菁菁媽媽提供的尋親廣告頁上這樣寫道。

  2004年,菁菁在鄭州失蹤。

  菁菁媽媽表示,她不知道孩子養父母是誰,自己對他們會存在一些怨恨的情緒,但是相對於孩子在人販子手中“受罪”,她只能感激養父母“收留”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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