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而易見,互聯網平台這種“兩面三刀”的殺熟做法太不厚道,同時也有悖誠信與公平交易原則,因此時常備受詬病,成為一種千夫所指。但是由於平台自己不會不打自招,相關算法機制更是秘而不宣,加之在這方面也缺乏精准有力的制約法規和認定辦法,導致這一問題長期未能得到有效的治理,時至今日也沒有看到哪家平台因此被抓現形。
現在,《規定》不僅對大數據殺熟給出了明確的判定標准,也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標准,這充分反映出監管部門的執法態度,這一困擾廣大網絡消費者的痼疾,有望迎來新的治理階段。
不過,應當看到,治理大數據殺熟,不僅要有法可依,更要解決舉證難、認定難、查處難等“有法難依”的現實問題。市場價格變化快、原因多,消費者難舉證,而平台又不承認,監管執法往往也難以下手,這才導致大數據殺熟一直“神龍見首不見尾”,難被抓包。
這就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探索執法技巧、創新執法手段、完善執法規程,穿透數據迷雲找出切實可行的監管執法辦法來。讓消費者不再有苦難言,使大數據殺熟難再逍遙法外。期待“大數據殺熟第一案”的浮出水面。(來源:東方網 作者:徐建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