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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有力監管引導數據向善
http://www.CRNTT.com   2021-07-12 17:16:15


 
  最後,從私權救濟的視角看,在算法技術加持、平台逐利傾向驅使下,消費者常常無計可施、無力招架,很難通過個體化的方式實行有效反制。例如,近期有用戶在就某外賣平台實行配送費差異化定價提起侵權訴訟時,就遭遇了舉證困境。在這起訴訟中,法院認為,根據平台提供的後台日志,配送費是動態調整的,由於兩位用戶的下單時間存在差異,故無法認定平台存在外賣配送服務歧視性定價的行為。

  有鑒於此,面對大數據技術日趨複雜、資本對平台運營強力驅動、消費者屢遭歧視無力反抗的局面,在私權救濟路徑之外提供強有力的公力救濟機制勢在必行。此次《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就是彌補監管空白、強化公力救濟、推動“數據向善”的有力舉措。

  但與此同時,還需注意行政處罰作為事後監管方式,僅能在特定時點提供救濟和威懾,難免存在應對遲滯的局限。而大數據殺熟是動態性、全周期的數據分析和應用行為,因此還應遵循數據利用和運作邏輯,積極挖掘公法視角以外的多元治理路徑。一方面應當明晰大數據殺熟的認定和研判標准,審慎區分利用算法技術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行為與企業基於成本或者正當營銷定價策略享有的自主定價行為,確保強力監管的同時不會扼殺行業發展。同時適度更新舉證責任和歸責原則,充實和完善私權救濟路徑。另一方面,還應當鼓勵督促平台加強誠信自律,積極踐行與“數字守門人”相配套的社會責任和治理義務,從技術向善和完善治理兩個層面限制數據濫用行為,營造公平良好的市場環境。(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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