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模式”不是可選可不選的自選題,而是因應監管要求與社會籲求的必答題。對平台來說,不能只有“只管流量增長,不管兒童沉迷”的利益算法,而沒有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算法。特別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明確“任何企業都不得提供誘導沉迷的產品和服務”,規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設置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在此情況下,涉事平台更是不能心存僥幸,必須盡早查缺補漏、補齊短板。
對於“青少年模式”動輒“下綫”的網絡平台,監管也有必要保持“在綫”,該加強執法、提高懲罰的,絕不輕縱。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只能強化,不能“掉綫”。“青少年模式”也只能改進,不能“下綫”。(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子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