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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消一直收,漫游費還要“漫游”到何時?
http://www.CRNTT.com   2021-04-13 16:40:10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前些年,辦理漫游套餐的用戶不在少數,且相當一部分用戶以為漫游套餐費已自動取消,或沒意識到漫游套餐還在。等著用戶一個一個地主動找運營商取消,就是一種收費拖延,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侵害。

  漫游套餐不能成為游不走的“吸費套餐”,作為漫游套餐的推出方,作為漫游套餐協議這一格式合同的擬訂方,運營商也應在取消漫游費之後,就承擔起解除漫游套餐協議的主導責任,在廣泛告知、充分告知用戶的基礎上,主動對漫游套餐采取統一的取消措施,積極引導用戶解除套餐協議,并退還用戶多收的套餐費。

  這樣做,才是對漫游費的徹底叫停,才是對國家“提速降費”政策的有效執行,才符合誠信和公平原則。

  針對“漫游費被取消了還在收”的情況,接下來,工信、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消協也應加強對漫游套餐費等遺留收費、隱藏收費的關注和監督,積極受理投訴舉報綫索,以約談、指導、立案查處、曝光批評、發布警示信息、發起公益訴訟等方式向“偷費”行為說“不”,倒逼運營商增強自律意識,守住營銷底綫,規範收費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來源:新京報 作者: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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