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短視頻的發布通常是以流量變現的方式營利,可形成對原作品的實質性替代。”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艶東說,平台算法推薦可導致侵權內容傳播得更廣、更快,對權利人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因此這類作品通常不在著作權法規定的對原作品“合理使用”之列。
高艶東建議,一方面有關部門要降低原創作品權利人的維權門檻和維權成本,如通過明確侵權作品的性質、建立侵權損失評估標准等方式實現;另一方面要考慮推出優化授權許可模式,如通過建立影視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引入知識共享協議模式等方式實現。
還有一些業內人士認為,即使當前技術手段無法對短視頻侵權行為提供有力支撑,短視頻平台也應力挺原創。“我們馬上就要進入5G時代,短視頻創作量會越來越大,平台有義務保護原創作者的創新動力。”夏之南等人建議,相關平台要建立有利於原創作者的維權渠道,提升平台的公信力。
“為強化著作權保護,2020年11月11日,我國著作權法進行第三次修改,對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同時,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五十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建議,司法機關在面對權利人提交的訴訟申請時,要在立案等環節予以必要協助,這不僅能够提升公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也能够震懾相關侵權者。(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