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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給了經營者“偷拍”客戶人臉的膽量?
http://www.CRNTT.com   2020-11-27 21:50:06


 
  即便一些售樓處宣稱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只是用於房地產渠道風控,避免“內單外掛”“飛單”等問題,但這一無感抓取客戶人臉的現象還是讓人膽戰心驚:因為在人臉信息已成為“行走的密碼”的背景下,人們面部信息可以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抓拍并使用。更有甚者,據媒體報道,由於疫情後看房客戶普遍戴口罩,目前個別售樓處甚至存在瞳孔識別技術。這更加劇了公衆的恐慌與擔憂,如果不對此類現象加以規制,極有可能出現大家隨意走在大街上,就被無感盜取了人臉、瞳孔等個人敏感信息并被不法使用的風險。

  從法律角度看,這樣的行為既侵犯人們的肖像權和個人信息權,更涉嫌違法或者犯罪。如根據我國網絡安全法和近段時間公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同時,根據今年10月1日實施的新版個人信息安全規範,收集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前,應單獨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收集使用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以及存儲時間等規則,并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再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等五十條以上的;或者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即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舉輕以明重,盜取人們面部信息的危害性更嚴重,理當從嚴懲處。

  進而言之,保護消費者人臉信息,不能光靠消費者自己采取戴頭盔、墨鏡這種被動、無奈的防護措施。目前應用人臉識別的場景越來越多,勢必要以更健全的法律法規,更科學的管理機制來保護個人信息。如提高圖像采集、人臉識別設備制造、使用門檻,避免隨便一個機構就可采集人臉信息,且明確“非正當必要不得收集”原則,賦予人們說“不”的權利。同時強化保護力度,要求收集和處理人臉信息的經營者嚴格保護人臉信息,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提供和利用,違反者應承擔行政處罰及懲罰性民事賠償責任。而像偷拍盜取人臉信息者,更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讓那些“不把別人的臉當臉”的經營者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才能避免人們陷入刷臉恐慌。(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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